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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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描述
    • 商品名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 部门: 其他
    • 类别: 管理办法
    • 类型: 资金补贴
    • 省份: 海南
    • 城市: 陵水黎族自治县

     

    陵府办规〔2019〕2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标准化工作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

    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指导意见,积极高效推进我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充分调动旅游企业参与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旅游企业旅游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管理水平,依据《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工作标准》、《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创建及推进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中,积极参与旅游标准化工作并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本县旅游企业。

    第三条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旅标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

    第四条县旅标办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组织下列工作:

    (一)选定“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中期评估试点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终期评估试点单位”。

    (二)收集新评定为绿色旅游景区、金盘银盘级旅游餐馆、金树叶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精品旅游饭店、文化主题旅游饭店、金宿银宿级旅游民宿、A级旅行社、旅游购物示范店推荐店、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或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创意农业园区等证明材料,并受理各单位奖励申请。

    (三)选定参与起草并已正式发布“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

    第五条县政府安排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专项资金,并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一)对被列入“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中期评估试点单位”的,经过中期评估,验收合格的试点企业;

    (二)对被列入“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终期评估试点单位”,且通过国家级验收合格的试点企业;

    (三)对通过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等进行等级评定,且通过国家级验收合格的陵水县旅游企业:

    1.对新评定为绿色旅游景区的;

    2.对新评定为金盘级、银盘级旅游餐馆的;

    3.对新评定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  

    4.对新评定为精品旅游饭店的;

    5.对新评定为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

    6.对新评定为金宿级、银宿级旅游民宿的;

    7.对新评定为A级旅行社的;

    8.对新评定为旅游购物示范店、推荐店旅游购物点的;

    9.对新评定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或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的;

    10.对新评定为创意农业园区的。

    (四)对参与起草并已正式发布的“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的试点企业。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对被列入“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中期评估试点单位”的,经过中期评估,验收合格后,根据相关文件,给予试点单位3万元奖励;

    (二)对被列入“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终期评估试点单位”,且通过国家级验收合格的,根据相关文件,给予试点单位5万元奖励;

    (三)对通过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等进行等级评定,且通过国家级验收合格的旅游企业:

    1.对新评定为绿色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为银盘级、金盘级旅游餐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

    3.对新评定为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4.对新评定为精品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5.对新评定为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6.对新评定为金宿级、银宿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

    7.对新评定为A级旅行社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8.对新评定为旅游购物示范店、推荐店旅游购物点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

    9.对新评定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或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0.对新评定为创意农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参与起草并已正式发布的“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的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县旅标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等级评审报告、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县旅标办组织开展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报送县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根据审核认定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足额拨付给获奖试点企业。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并会同县旅标办对奖励资金监督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因违法行为未满两年的;

    (二)本年度发生旅游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投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标准或者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者正在接受调查;

    (四)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弄虚作假的;

    (五)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十条获得奖励的单位要接受县财政、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或违规截留、挪用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旅标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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