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迈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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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迈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部门: 其他
    • 类别: 实施方案
    • 类型: 其他
    • 省份: 海南
    • 城市: 澄迈县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澄迈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澄迈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澄迈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助推三孩政策全面实施,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2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加大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多方参与,扩大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应,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目标

    2022-2025年,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建成1家以上公立型或者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入托比例逐年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民企)开办普惠性或者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加强生育服务和家庭健康育儿指导。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的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结合妇幼保健工作,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育儿沙龙等面对面宣教模式,传播婴幼儿照护知识。编印系列婴幼儿照护宣传手册,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儿童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科学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发展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家庭哺育工作,加强对婴幼儿生长发育、营养膳食等方面的综合干预,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

    2.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创造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各相关单位)

    (二)推动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等标准和规范,在全县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者设施不能够满足需求的,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结合幼儿园、办公场所、商场等室内场所设置,或者利用低效土地、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到2025年,建成或培育1家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给予保障。(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健委、县教育局,各镇政府)

    2.发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的作用。在村(居)委会、社区的妇女儿童之家、文化室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并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倾斜。(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各镇政府)

    (三)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接公益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提高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发挥卫生健康、教育等机构有经验退休人员和“候鸟”型人才的积极作用,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对社区内婴幼儿家长等带养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政府)

    2.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支持和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一定规模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民企),通过采取免费提供场地、设备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和社会公益力量,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者联合开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努力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各镇政府)

    3.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综合奖补政策措施,支持引导企业在社区单独或者联合建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积极性,挖掘闲置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设施建设,提供普惠性托位,满足群众需求。(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

    4.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大婴幼儿照护资源的统筹建设力度,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规划配套建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增加普惠性托班资源有效供给。鼓励指导民办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基础上,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或者通过改(扩)建创造条件开设托班,增加托位。(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财政局)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1.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的,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报送至县卫健委。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县卫健委备案。(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

    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人身安全、饮食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健康安全等负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严格落实每日晨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3.建立日常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落实对婴幼儿服务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公布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并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鼓励婴幼儿服务机构成立家长委员会,充分发挥家长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已建立澄迈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卫健委员会主任担任总召集人,县卫健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召集人,县卫健委、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或相关业务岗室人员为成员,定期商议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交流工作情况,推进部门职责有效落实。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卫健委人口家庭岗,办公室主任由县卫健委人口家庭岗负责人担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宣传倡导。

    大力宣传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通过开展讲座、专家咨询服务、媒体传播等形式,广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典型,普及婴幼儿照护科学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三)加强业务指导。

    县计划生育协会、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育儿专家库,组建覆盖医学、心理、教育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团队。(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计划生育协会)

    (四)加强政策支撑。

    1.落实经费保障。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利用财政补助、财政贴息、工会费补贴、小额贷款等方式,优先支持发展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1200元/年每人的补助标准给予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资金,每年以实际在托人数统计计算,所需奖补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2.落实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确实需要单独用地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规定予以划拨方式供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按规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实行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各相关职能部门)

    (五)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支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

    (六)加强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凡未登记、注册或者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查处。强化信息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确保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天以上。强化责任追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政府)

     

    附件:澄迈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澄迈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发展和改革委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费作出规范指导。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组织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按照标准规范,合理安排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时序,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项目用地,利用年度指标,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审批。

    三、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有关资金支持。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联系技工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五、教育部门:支持职业学校开设护理、早期教育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业务,培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七、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一是对服务机构开展“三防”设施检查;二是对服务机构进行各项制度检查;三是对服务机构周边地区开展治安巡查;四是对服务机构周边交通复杂路段检查。

    八、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市社区服务范围。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一是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将改造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工作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内容,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应急工作。

    十一、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三、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工会组织:负责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位或者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办的方式,企事业工会组织协助本单位行政部门在工作场所或者单位附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帮助职工解决上班时间婴幼儿无人照护的难题,对企事业单位(含民企)内开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五、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十六、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十七、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发挥计生协基层组织网络优势,采取进村入户和利用宣传媒介等手段,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婴幼儿健康知识的宣传倡导。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监督。

    十八、各镇政府: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本辖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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