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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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描述
    • 商品名称: 三亚市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部门: 工信
    • 类别: 实施方案
    • 类型: 资金补贴
    • 省份: 海南
    • 城市: 三亚

    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有效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增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小升规”成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522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三府规〔2022〕13号)、《三亚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企业“小升规”成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企促进组办〔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三亚市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有效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增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小升规”成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522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三府规〔2022〕13号)、《三亚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企业“小升规”成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企促进组办〔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三亚市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亚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三府规〔2022〕13号)和《三亚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企业“小升规”成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企促进组办〔2022〕12号)中安排用于激励企业加快升规纳统的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制定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对资金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对奖励资金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奖励对象、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三亚注册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海南三亚)”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

      (三)申报企业近10年内未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从2021年起首次升规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正常联网直报统计数据。

      (四)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奖励资金采取事后奖补,自2022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升规纳统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企业(不含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带项目入库纳统的非房地产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工业企业在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

    1.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印发申报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申报企业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二)审核。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予以支持的企业和资金奖励额度。

      (三)公示。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根据三亚市财政资金的有关拨付程序拨付申报企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申报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

    第十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奖励资金要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推动企业发展,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要主动退还骗取的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细则中的奖励资金,失信行为将被推送至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信用记录。对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8日起施行,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奖励资金申报日期根据工作实际开展需要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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