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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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
- 部门: 工信
- 类别: 政策通知
- 类型: 其他
- 省份: 海南
- 城市: 海口
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
(2021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 ,推动工业结 构调整和优化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实现我市经济高质 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支持以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 机电电子、全生物降解新材料等为主的低碳制造业、高新技 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本规定中“医药企业”专指 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包括医药流通和研发 企业,但为加快医药产业的协同发展,医药流通和研发企业 参照适用本规定的部分条款。
第三条 扶持资金列入市工业主管部门每年预算专项资 金中,用于向在本市生产、经营、纳税的制造业企业兑现符 合本规定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的奖励和补贴,以及与工业发展 相关的其他支持。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力共同承担,经 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年终审核结算,相关辖区按照 财税体制将其承担部分上划市级。
第四条 表彰“海口工业年度十佳企业”。对年度工业总 产值达到 1 亿元、研发总投入不低于 1000 万元、工业总 产值增幅正增长且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工业平均增幅并实现 盈利的企业进行考评,依据企业考核年度的内部研发投入、
研发总投入、研发总投入占企业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 工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增速、入库税金六项指标的排名顺 序,按 2:1:2:2:1:2 的权重进行综合排序,取前 10 名企业 予以奖励, 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年度工业先进企 业”称号,并给予每家企业 1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新建工业企业给予研发扶持。新注册的工业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 亿(含)以上的,在项目投产之 日 起 3 年内,每年按该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0%给予企业 奖励,最多不超过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的 3%。企业享受本条 政策期间,不再享受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 款政策。
第六条 企业成长奖励。企业当年实现盈利,产值超过 2000 万元,研发投入超过 500 万元,按当年产值超过近三年 峰值增量部分的 2%(医药企业按 3%)给予企业成长奖励,企 业成长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研发投入的总额。企业 享受本条政策期间,不再享受企业与市政府签订“一企一策” 的同类型条款。
第七条 企业生产规模上台阶奖。对年度工业总产值首 次分别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 元、80 亿元、100 亿元的企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60 万元、120 万元、180 万元、300 万元、480 万元、 600 万元。
第八条 实施转型升级战略
(一)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 扩产扩能项目和环保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大于 等于 2000 万元(不含税),或设备投资不少于 500 万元的, 以符合规定追溯期内的发票、付款凭证及合同为据(不含土 地款),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 地款)3%(医药企业按 5%)的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 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工业企业用于智能制造的自动化管理系统等软件 投入,投入使用后按项目支出金额的 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 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第九条 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一)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工业企业,一次 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工 业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企业通过质 量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1)和健康安 全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ISO45001)]的,可分别一次性 给予 2 万元奖励性补贴。
(三)工业企业主导(或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 (或修订),在标准发布当年,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企业 40 万 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达到
或超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对标标准的, 当年 每个标准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十条 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 经济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20 万元。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补助 30 万元、20 万元。鼓励本市企业生产节能产品,对被 列入国家或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企业 ,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年度工业 总产值 1 亿元(含)以上,研发总投入超过 500 万元,实缴 入库税金超过 500 万元的,对企业具有本省人力资源部门 颁发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员工,劳动合同约定 服务于企业的期限在 2 年(含)以上,并在本市缴交基本养老 保险, 中级职称按每人每年 3000 元给予补贴,高级职称按 每人每年 6000 元给予补贴。其中:工业总产值 1 亿元(含) —5 亿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 5%;工业总产值 5 亿元(含)— 10 亿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奖 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 10%;工业总产值达到 10 亿元 (含)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 15%。
第十二条 对工业企业运输支出给予补贴。年度工业总 产值超过 1 亿元且实缴入库税金超过 500 万元,运输费用 超过 10 万元的工业企业,对其年度运输费用(不含税)按一
定比例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工业总产值 1 亿元(含)—5 亿元(不含)的,按 10%的比例进行补贴;工业 总产值 5 亿元(含)— 10 亿元(不含)的,按 15%的比例进行 补贴;工业总产值达到 10 亿元(含)的,按 20%的比例进行 补贴。
第十三条 加大医药产业扶持力度
(一)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首次进入国家工信部评选 的“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榜单”的海口市医药企业, 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 以后在最高名次基础上每向前 提高一名,次年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品种。医药企业当年单个品种销 售收入达到 1 亿元(含)—3 亿元(不含)的奖励 30 万元、3 亿元(含)—5 亿元(不含)的奖励 100 万元、5 亿元(含)—7 亿元(不含)的奖励 200 万元、7 亿元(含)— 10 亿元(不含) 的奖励 400 万元、超过 10 亿元(含)的奖励 600 万元。医 药流通企业当年单个品种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含)—3 亿 元(不含)的奖励 2 万元、3 亿元(含)—5 亿元(不含)的奖 励 8 万元、5 亿元(含)—7 亿元(不含)奖励 20 万元、7 亿 元(含)— 10 亿元(不含)的奖励 30 万元、超过 10 亿元(含) 的奖励 50 万元,对属于从海南进口药品的,奖励标准相应 提高 25%,非从海南进口药品的视同国产药品核算奖励。从 海南进口的药品销售收入达不到 1 亿元,但与国产药品合计
达到 1 亿元的,按国产药品标准奖励;从海南进口的药品销 售收入达到 1 亿元的,单独按进口药品标准奖励。
(三)鼓励医药企业从本市以外地区购买、引进药品生产 批件并在本地生产,以及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 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受托生产。从本市以外地区购买、引进药 品生产批件落地并开始生产的, 当年每个批件奖励 100 万 元,取得生产批件并生产的次年, 以该产品次年销售收入的 2%给予奖励。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 人制度接受外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 本市非关联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 生产并取得生产加工费用的,从获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指定生产企业当年起,连续三年按实际 取得委托加工费的 20%给予奖励 ,单品种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本地 企业受托生产并直接销售产品,以及委托方在本地注册销售 的,适用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品种的条 款。
(四)鼓励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建设。加快培育引进行 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 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生物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单 个项目 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地款)超过 1 亿元的, 以符 合规定追溯期内的发票、付款凭证及合同为据,竣工投产后
一次性按项目 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地款)的 20%予以资 助,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企业享受本条政策期间,不再享 受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政策。
(五)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
对医药企业新取得国家药品注册批件和生产批件并落 户本地生产的药品,给予一次性资助。化药资助标准为:1 类 药奖励 1000 万元;2.1 类药奖励 800 万元;2.2 类药奖励 700 万元;2.3 类药奖励 600 万元;2.4 类药奖励 500 万 元;3 类药奖励 200 万元;4 类药奖励 150 万元;5 类药奖 励 100 万元。中药资助标准为:1 类药奖励 1000 万元;2 类 药奖励 500 万元;3 类药奖励 250 万元;其他类药奖励 50 万元。生物制品资助标准:1 类药奖励 1000 万元;2 类药奖 励 500 万元;3 类奖励 250 万元;4 类和 5 类奖励 100 万 元;其他类奖励 50 万元。
取得 2 类和 3 类医疗器械注册批件(不含二类诊断试 剂及设备零部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 当年分别给予 20 万 元和 200 万元奖励,次年该品种的销售收入分别达到 2000 万元和 5000 万元的 ,分别再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和 300 万元。经海南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高端医疗设备, 自认定当年起 3 年内,按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的 2%给予资 助,单个产品资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对医药企业的临床研究费用进行补贴。企业承诺临床研
究的产品获得生产许可后在海口落地生产的,根据临床研究 费用付款进度,按上一年度实际付款金额 5%的比例给予补 贴,单个药品品规最高补贴 300 万元。未按承诺落户海口生 产的,所发放的补贴将予以追回。
(六)鼓励医药企业产品 出 口。对年度出口额分别达到 100 万美元、2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的医药 企业,当年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人民币、20 万元人民币、 50 万元人民币、100 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开拓奖;出 口额 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每增加 1000 万美元,在 100 万元人 民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 50 万元人民币,奖励总金 额最多不超过 550 万元人民币。
(七)鼓励医药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 管理局 EDQM 认证、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 认证的医药 企业 ,每通过一次认证并形成实质性出 口 的 ,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外官方认证的医药企业,每通 过一次认证并形成实质性出 口的 ,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 励。
(八)鼓励医药企业进行国际注册。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 国际注册批件、落户本地生产的,每获得一个品种的国际注 册批件, 以取得批件所发生的注册费用一次性给予 100%补 贴,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如果形成实质性出口的,再一 次性追加奖励 30 万元。如果企业一个品种在一国获得不同
规格的多个注册批件,按一个注册批件给予奖励。对本规定 发布实施前已通过国际注册并形成销售的医药企业,按上述 标准奖励。 国际注册批件再注册或重新注册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海南自 由贸易港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 大工业投资项目、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及在短时期内能实现超 常发展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行“一企一策” ,签 订协议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符合本规定和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 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就宽”原则择一 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确保资金申报资料真实, 出现下列情形 的,将取消其扶持资金年度申报和取得扶持资金的资格:1. 扶持资金的年度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扶持资金 的年度发生环保污染事故;3.扶持资金的年度因违规被食药 监部门处罚而停产整顿;4.兑现资金时被纳入征信黑名单;5. 兑现资金时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6. 申报资料存在 伪造情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 期五年。2019 年 5 月 29 日印发的《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 若干规定(2019 年修订)》 (海府〔2019〕55 号) 自本规定施 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关扶持奖励补助、资助等起始 时间认定和测算时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第十八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业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附件:《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21 年修 订)》
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落实《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21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工信局根据市财政局每年按规定安排的部 门预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兑现《规定》 各项鼓励扶持政策,以及与工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支持。“与工 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支持”的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工业水、电、 气等生产要素保障的市政基础设施;应由市政府负责投资建 设而未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应急事项; 以及其他支出, 但不得直接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申请《规定》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和纳税地址都在本市范围;
(二)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医药流通行业除 外);
(三)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 非淘汰类制造业;海南省或海口市工业发展规划非淘汰类制 造业,以及医药流通行业、医药研发行业;
(四)扶持资金的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未因违
规被食药监管部门处罚而停产整顿;
(五)兑现资金时未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企业未注销或吊 销营业执照;
(六)申报资料不存在伪造情形;
(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企业每年结束后应向市科工信局报送其填报统 计部门的产值、财务状况、研发投入的年度报表,以及企业 的年度纳税情况。未按时向市科工信局报送资料的,具体扶 持条款涉及的相关指标完成数值视同为“0”。具体报送资料 清单:
(一)报统计部门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 (B204-1);
(二)报统计部门的财务状况表(B203);
(三)报统计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107-1、107-2);
(四)完税文件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文件。
第五条 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提供如下基本资 料:
(一)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基本信息(附表一);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真实性声明。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提
交的相关资料、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根据《规定》第四条评选“海口工业年度十佳 企业” , 由市科工信局会同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对企业提供 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实,再按《规定》第四条的要求进行初步 排序评比。评比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并按程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申请《规定》第五条对新建工业企业给予研发 扶持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新建工业企业研发扶持申请表(附表二);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工程建设和设备购置合同、清单、发票及付款凭证;
(五)项目验收、决算、投产资料。
第八条 申请《规定》第六条企业成长奖励的,须提供如 下资料:
(一)企业成长奖励申请表(附表三);
(二)近三年报统计部门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 量表(B204-1)。
第九条 申请《规定》第七条企业生产规模上台阶奖的, 须提供如下资料:
企业生产规模上台阶奖申请表(附表四)。
第十条 申请《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技改投资资助和
第十三条第(四)项应用基础平台建设资助的,须提供如下资 料:
(一)技改投资资助申请表(附表五);
(二)在市、区发改部门或园区相关部门备案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备案文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厂房建设、装修合同、清单、发票及付款凭证;
(五)设备购置合同、清单、发票及付款凭证;
(六)项目完工、验收、投产资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书须由发改部门盖章, 网上打 印的备案文书须提供审核部门的相关资料,否则无效。主要 设备清单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技改投资资助和应用基 础平台建设资助以项目的厂房建设支出(含 GMP 厂房改造) 和设备购置的总额为基数(下称:投资总额)。厂房建设和设 备购置起始时间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日与项目投产 日之间,从投产之日起向前(备案日)追溯(下称:追溯期),投 资总额在 2000 万元以下的,追溯期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 投资总额在 2000 万元至 10000 万元之间的,追溯期原则 上不超过 24 个月;投资总额超过 10000 万元的,追溯期原 则上不超过 36 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区或园区等 发改部门备案后,应及时报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备案, 按月填报投资进展情况,并作为技改投资资助和应用基础平
台建设资助的重要审核依据,按时登记备案的项目优先安排 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智能技改项目 资助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智能技改项目资助申请表(附表六);
(二)智能软件购置合同、清单、发票及付款凭证;
(三)智能软件验收文件。
第八条第(一)项技改投资资助中涵盖的智能软件,如果 能够分别核算的,可以申请智能技改项目资助,但技改投资 资助与智能技改资助只能择一 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品牌奖励的,须 提供如下资料:
(一)品牌奖励申请表(附表七);
(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申请表(附表八);
(二)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1)
和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OHSAS18001)或(ISO45001)]等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三)款制标、对标奖 励资金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制标、对标奖励申请表(附表九);
(二)企业主导制定(或修订)标准的文件;
(三)对标认定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十条绿色发展奖励的,须提供 如下资料:
(一)绿色发展奖励申请表(附表十);
(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认定证书;
(三)节能产品列入国家或省推广目录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规定》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的, 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申请表(附表十一);
(二)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及上年度企业员工总人数相 关资料;
(三)由国家、海南省或海口市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专 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同时带原件当场审核);如企业 有职称自评权限,需提供人力资源部门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 红头文件;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需同时带原件当场审核);
(五)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第十七条 申请《规定》第十二条运输费补贴的,须提供 如下资料:
(一)运输费补贴申请表(附表十二);
(二)年运输费用汇总表、运输合同、发票及银行汇款回 执单(发票、银行汇款回执单的时间必须在运输合同有效期 内)。
第十八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医药工业百 强奖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药工业百强奖申请表(附表十三);
(二)2021 年以来获得“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的证 书。
第十九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鼓励医药企 业做大品种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药大品种奖励申请表(附表十四);
(二)企业产品的销售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鼓励医药企 业购买或引进药品生产批件在本地生产的 ,须提供如下资 料:
(一)鼓励引进药品生产批件生产奖励申请表(附表十 五);
(二)药品生产批件转让文件及生产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生产相关资料;
(四)企业产品的销售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鼓励医药 企业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受
托生产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鼓励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 人制度受托生产奖励申请表(附表十六);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指定为生产 企业的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生产证明资料;
(四)企业委托加工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鼓励新药 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申请表(附表十七);
(二)国家药监局新药注册批件和生产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批量生产相关资料;
(四)企业承诺产品获得生产许可后落户海 口生产的承 诺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鼓励医疗 器械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疗器械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申请表(附表十八);
(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批件和生产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批量生产相关资料;
(四)企业产品的销售发票等相关资料;
(五)被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首台套的文件
(六)企业承诺产品获得生产许可后落户海 口生产的承
诺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临床研究 补贴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药企业临床研究补贴申请表(附表十九);
(二)临床研究合同、付款资料;
(三)临床批件、备案文件或受理文件;
(四)企业承诺临床研究产品获得生产许可后落户海 口 生产的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六)款鼓励医药 生产企业努力扩大医药产品出口奖励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鼓励医药企业努力扩大医药产品出 口奖励申请表 (附表二十);
(二)相关产品出口批准文件;
(三)企业产品出口的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款鼓励医药 生产企业通过国际市场认证奖励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国际市场认证奖励申请表(附表二十一);
(二)通过国际市场认证相关资料;
(三)企业产品出口的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八)款鼓励医药 生产企业产品进行国际注册奖励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药企业产品国际注册奖励申请表(附表二十二);
(二)医药企业进行国际注册文件;
(三)医药企业进行国际注册费用发票及相关资料;
(四)相关产品出口批准文件;
(五)企业产品出口的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兼并重组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 应承继兼并重组前企业的过往兑现历史。
第二十九条 各项扶持资金兑现工作遵循限期申报、集 中审核的原则,超过申报时限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资金 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科工信局每年根据工作安排通过单位官方网站 向社会发布工业扶持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按通知规定的时间 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市科工信局。
(二)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发改委于年初将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食 品药品安全事故、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兑现资金当年已 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市科工信局,政府 对于此类企业当年将不予以支持。
(三)市科工信局联合市税务局和市统计局对企业申报 资料进行核实,需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由市科工信局委托 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市科工信局根据上述核实、审核的 结果进行复核后,按本规定的要求拟定奖励补贴初步方案报 市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拨付奖励扶持资金 到市科工信局账户, 由市科工信局按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到 相关企业账户。
(五)市审计局对奖励扶持资金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须据实提供申报资料,如有弄虚作假等 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在申报期间的予以取消申报资格, 已发 放资金的追回所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且 3 年内不得申报 《规定》的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工信局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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