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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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东方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
- 部门: 工信
- 类别: 管理办法
- 类型: 资金补贴
- 省份: 海南
- 城市: 东方
东方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及《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2〕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方市科普场馆是指以建筑物及附属物作为科普展示、以互动科普展品及实物为依托开展科普的场所,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或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第三条根据场馆开展科普活动的方式及功能分为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专业科技馆具有专业特色突出,主要以展馆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普场所。科普基地通过室内外展示、创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相关科学知识的场所。
第四条 符合市级认定条件的,由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认定为市级科普场馆。
第二章 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五条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具体职责:
(一)制定本市科普场馆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市市级科普场馆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三)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符合省级条件的本市县科普场馆;
(四)负责辖区内省级和市县级科普场馆安全服务、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科普场馆运行机构负责科普场馆的具体管理和发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为科普场馆提供物理空间;
(二)为科普场馆提供先进的科普设施;
(三)组建和培养专业科普工作团队;
(四)督导组织科普工作团队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月、科普日、科普大赛、组织科普活动,提供辅导和帮助;
(五)加大经费投入,保证科普场馆正常运行。
第七条 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科普场馆的各项扶持政策,并结合市级财力,在财政科技资金、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大科普场馆的培育力度,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本市科普场馆。
第三章 市级科普场馆认定条件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资质。
申请认定市级科普场馆的机构,应为在东方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展示和普及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不得宣传有反科学、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
2.具有较先进的传播科学技术知识能力、水平和方法,并具有一定的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能独立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活动。
3.专业特色突出,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展示、实验、参与互动的设备、器材、模型、实物等,开设相关科普栏目、或其他传播载体,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和设施。
4.场地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相关的内容文字介绍,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备有完整的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
5.场地自有或具有 10 年以上租用合同且权属明确。
6.市级专业科技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
7.市级科普基地具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室外场地面积外,还必须有不少于 200 平方米用于相关科普展示、接待、办公等室内面积。
8.市科普场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必须通过消防安全等验收。
9.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稳定的科普工作专业队伍,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较强的科普活动策划能力。配备与规模相当的讲解人员及辅导人员,能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配备讲解词。
10.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科普活
动策划、组织和执行能力,有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
11.有满足从事科普工作所需要的稳定投入。科普经费列入
单位年度预算,每年投入能满足场馆正常运行和科普工作开展的经费。
12.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累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 200天,并在“六一”、“科技活动月”、“科技工作者日”、“科普日”等期间对青少年参观给予免费开放,每年对青少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 20 天(含法定节假日)。
13.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开
展 2 场以上有组织、有规模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东方市专业科技馆认定申请书》或《东方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科普场地权属证明及相关验收证明;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
(三)单位法人、财务、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并附上科普经费年度经费预、决算;
(四)从事科普工作人员名单及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并附上科普场馆讲解词;
(五)制定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管理、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等材料;
(六)对外免费开展科普活动的图片、影像、文字等证明材料;
(七)其它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资料。
第四章 市级科普场馆认定与考核
第十条东方市市级科普场馆认定程序:
(一)市级科普场馆每年认定一次,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发布市级科普场馆认定通知和相关要求。
(二)申报机构向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评审。
1.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机构的资质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2.实地考察。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3.会议评审。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审阅申报材料,结合实地考察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4.行政决策。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结合评审意见提出认定结果。
5.公示。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将认定结果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拟认定为市级科普场馆持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或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异议,并填写联系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认定为市科普场馆。
6.授牌。公示期满后,对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颁发认定证书,授予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三)运行满2 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市年度评估被评为优秀的市级科普场馆,可由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认定为省级科普场馆。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市级科普场馆或由社会力量兴办且意义重大的科普场馆,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第十二条 市级科普场馆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经
认定的市级科普场馆,第二年开始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认定当年不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由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重点考核评价科普场馆运营管理和服务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联合市科学技术协会每年定期向市级科普场馆发布考核通知,明确考核要求。
(二)报送考核材料。市级科普场馆接到考核通知后,按要求向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报送考核材料。
(三)实施考核。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联合市科学技术协会对市级科普场馆开展年度工作考核,作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的考核结论。
(四)考核结果公示。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联合市科学技术协会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普场馆的资格。
第十六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采取其它欺诈
手段骗取市级科普场馆资格或进行考核的,取消其市级科普场馆资格,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及纳入海南省科研诚信失信数据库。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市级科普场馆职责
第十七条 市级科普场馆要自觉接受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及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经认定为市级科普场馆的单位应按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授予的牌匾悬挂场所入口醒目位置。
第十九条 市级科普场馆应接受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协会交办的科普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每年的“科技活动月”“科普日”等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市级科普场馆应不断提升专业科普水平,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场地、设施建设和更新,加强科普人员培训,营造良好科普氛围,提升自身的品牌和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市级科普场馆应不断提升国际化运营水平,充分利用海南自贸港相关政策,积极引进海外优质科普资源和方法, 扩大科普的功能和效果。
第六章 扶持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科普场馆享受国家、省和市有关优惠政策。
(一)按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承担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或组织策划科普活动,可以向市相关部门申请科普工作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市级科普场馆可享受市科普项目建设类补助。根据考核结果,通过科普项目经费直接补助或科普券兑换项目经费进行补助。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科普场馆每家补助不超过 8万元(含8万元),考核等级为“良好”的科普场馆每家补助不超过 5万元(含 5万元)。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不合格”的科普场馆不给予补助。当年已享受省级补助的不能再享受市级补助。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支出不得安排绩效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场地租赁、差旅费、会议、信息传播、国际合作交流费等。开展科普竞赛活动等而发放给单位和个人的奖金、奖牌、证书、奖品等费用。
(二)劳务费:指在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支付给参与活动的高校学生、研究生、博士、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列支。劳务费发放标准由承担单位根据科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第二十五条 市级科普场馆要配合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管理指导,严格规范科普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等相关资料;不按要求配合工作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 市级科普场馆发生名称或运营主体变更、面积变化、迁址、重建、或其他重大变化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报告。对于不在期限内报告变更事项的直接取消相应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或已停止运营的市级科普场馆,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联合市科学技术协会实地核查后,取消相应资格,并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上一年度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结余经费及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八条 市级科普场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科普场馆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应结合本市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科普场馆健康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等主体建设科普场馆。
第三十条 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科普场馆日常管理,掌握运营情况,及时处置变更事项,为全市的科普场馆建设运营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和相关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协会要积极配合省科技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加强对市级科普场馆的管理,促进区域科普场馆之间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参照本办法出台本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 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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