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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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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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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描述
    • 商品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 部门: 科技
    • 类别: 管理办法
    • 类型: 资金补贴
    • 省份: 上海

    科学技术部门、区财政局及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 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 号)有关规定, 我市实际,修订了《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 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财政

    2023 年 5 月 11 日

     

     

    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 金使用效益,推本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 根据《中央引导地方 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  号) 的规定,结合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资金定义)

    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本市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 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 能力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三条(管理原则)

    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 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引导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 国家本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深入落实国家科技改革 与发展重大政策, 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 金效益。

     

    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四条 (管理职责)

    导资金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会同 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管理。

    委负责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相关管理政策, 中央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合理分配预算、制 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推动开展项目储备,负责引导资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年度引导资金实施 案, 负引导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工作,会同市科委对 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并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五条(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职责)

    使引导资金的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是使用引导资金 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严格执行引导资金各项管理规定,建 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 规范管理使用资金, 接受市科委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 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项目下设课题的, 课题 承担单位须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对项目承担 单位负责

    章  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六条(支持范围)

     

     

    引导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 题, 结合基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 究的科技专项、科技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符合本市相关规划等建设 的各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 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 学研究中心等) ,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针对本市区域重点产业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 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 有效产业创新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 目等。

    (四)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 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 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城区/园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 支持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七条(支持方式)

    为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资 事前直接补助或事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并试点探索“包 干制”“揭榜挂帅”等多种管理模式。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究、 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可采用直接补 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的资金, 可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八条(资金禁用)

    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 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 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本市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九条(项目征集)

    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的要求,围绕国家 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征集项目。项目申请单位 按照相关申报要求,向市科委提交申请材料

    于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发布的申报指南的申报范围和要求 的, 市科委、市财政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实施 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 财政部、科部提出申请, 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公开择优确定 持的具体项目。

    十条(项目评审)

    委会同市财政局,参照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工作,确定拟支持 目。

    十一条(项目储备库)

    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引导资金项目 备要求,做项目储备库建设,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提升储备项 质量。

     

     

    十二条(项目公示)

    科委和市财政局对拟使用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通过官方 网站等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 实施,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三条(区域目标报送)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 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

    十四条(年度方案报送)

    市财局会同市科委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 况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

    十五条(项目实施)

    使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合同 和绩效目标表的要求, 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任务书所列绩效指标 作为目验收的依据。

    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绩效评价等材料

    十六条(预算执行)

    用直接补助方式进行支持的,需进行预算编制,项目承担 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 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按照国家科研经费要求 和使用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

    采用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支持的, 由单位先行投入 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 等, 事后给予补助资金。

     

     

    本办法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支持的,具体形式在当年度 的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予以中明确。

    十七条(预算调整)

    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 有必调整时,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 再由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 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 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十八条(项目验收)

    目执行期满后,市科委针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 使用情况,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 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项目验收报告,并根据要 ,委托具有本市科研计划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决 审计。

    十九条(结余资金)

    资金用于支持财政科研项目的, 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 发〔2021〕32 号) 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用于其他方面支出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关规定执行。

    二十条(资金支付)

    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 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二十一条(绩效评价)

    使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  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 绩效评价 并按照要求报送绩效自评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 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科、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 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 并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自评报告, 并抄送财政上海监管局。可以按照规定,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 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

    市科、市财政局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 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市科、市财政局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 合法律、行法规等规定, 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 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目, 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市科、市财政局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引 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和履职尽 责情况行监督;配合财政部上海监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 对引 资金进行全面监管。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 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

     

     

    第二十三条(违规处理)

    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 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 主体按照程序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市科、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 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条款)

    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5 月 31

    。《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 202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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