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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关于开展 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相关工作的通知
- 部门: 科技
- 类别: 政策通知
- 类型: 资金补贴
- 省份: 上海
各有关单位:
2023 年,本市将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 发火〔2016〕32 号,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 以下简称《工 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 22 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 排如下:
一、申请时间:
依据《工作指引》规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开
展时间为:即日起至 9 月 20 日。
二、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名的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相 关要求办理更名手续。
整体搬迁入沪的外省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 《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 申请换发有效期内的本市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
三、申请程序: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 ( https://fuwu.most.gov.cn/ ) 先行注册, 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 ( http://zwdt.sh.gov.cn )线上提交材料, 受理点形式审查, 网上专 家评审, 认定公示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开展。
1 、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上述认定条件, 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 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2.1 、2008 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 务平台”( https://fuwu.most.gov.cn/ )上登录,按要求完成企业注册。
2.2 、 2008 年以来已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 ( https://fuwu.most.gov.cn/ ) 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市政府“一 网通办”平台( http://zwdt.sh.gov.cn ) 上开展申报工作。如遇有效 期 内 高 企 名 称 变 更 , 需 在 “ 科 学 技 术 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
( https://fuwu.most.gov.cn/ ) 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并由 市认定办受理并数据同步后, 可参加重新认定(具体程序参见 3.2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3、线上提交材料: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企业,在 “一网通办”的申报系统中统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书》。填报方式:进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 http://zwdt.sh.gov.cn ) 中“按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支持科技型企业创 新发展一件事专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立即办理”-> “认 定”,使用“法人一证通 USBKey”(USBKey 中信息须保持最 新) 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 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网上提交, 同时 打印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至附件 —其他证明材料中);
3.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 别, 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 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参与 制定标准情况等;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 明)等相关材料;
3.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 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 报告等材料;
3.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 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 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 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3.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 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3.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 及附表) 。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 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严格按照下列标准(相关信息可以参阅所属行业协会的 公开信息) ,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 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 1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 记录。
( 2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 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 20 人以上。
( 3 )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 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 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的同时报送中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 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认定申请书 附表中填写审计人员证书编号等信息。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 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报告 首 页 须 带 有 经 财 政 部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统 一 监 管 平 台 ( http://acc.mof.gov.cn/ )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 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4、受理及审核
申请企业在网上正式提交后,即可由各受理点(具体联系方 式详见附件 1 )受理,经审查确定申请材料完备与真实之后,完 成网上收件工作;高企审核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 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网上评审。
5、认定报备
专家评审结束后,高企审核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 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 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认定办。
市认定办依照《认定办法》,会同审核机构对申请企业开展 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 由上海市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后公示,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备案。
6、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 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市认定指导小组 发文公布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向通过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 , 认定时间以国家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通过企业名单。
公示有异议的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高企审核机构提出 复核,由高企审核机构和市认定办联合组织核实处理工作。
7、线下提交书面材料
通过的企业发文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 向受理点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
8、监督管理
根据认定管理工作需要,市认定办按照《认定办法》的要求, 组织专家对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或专 项检查, 并作相应处理。
(二)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企 业 登 陆 “ 科 学 技 术 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 ( https://fuwu.most.gov.cn/ ) ,提出更名申请,企业仅发生名称变 更, 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办
公室在“上海科技网”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 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 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申请程序:
1、外省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入沪换证申请
异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 业 执 照 后 , 登 陆 “ 科 学 技 术 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 ( https://fuwu.most.gov.cn/ ),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及本市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完成整体迁移的, 由认定办公室给企业出具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 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本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区间迁移申请
企业在“一网通办”的申报系统中提出区间迁移申请,说明 申请变更理由,并上传能证明税务已转入该区的 PDF 文件,由迁 入区(园) 受理点审核同意后完成迁入作业。不鼓励虚拟注册的 单位为获取补贴进行迁移。
四、其他事项
申报企业要严格对照认定条件,组织好申报材料,并对材料 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 现并查实, 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 信用记录; 涉及骗取税收优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若存在弄虚 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为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办公室以及各区科委、高新区各分园都有培训安排,希望各 相关单位积极关注。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各审核机构或各受理点从 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申报事宜,各申 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 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办将严格按照有关 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 借我办、各审核机构或各受理点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 者向我办举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受理点(联系 方式见附件 1 )。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钦州路 100 号 1 号楼 三楼 307~308 室。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 (座机)、 4008205114 (手机)
各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1 各区科委、分园受理点 联系表。
附件: 各区科委、分园受理点联系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代章)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科委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10 日印发

附件
各区科委、分园受理点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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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 东 新 区
浦 东 新 区 科 经 委 窗 口
合 欢 路 2 号 2 楼 综 合 窗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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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55 、 82016
68547074
9:00 - 11:30 13:30 - 16:30
曹 曦 、 桂 秋
cao x@pudong.go v.cn
徐汇区
平 台 建设 科 (生 物 医 药 科 )
南 宁 路 969 号 1 号 楼 一 楼 法 人 事 项 综 合 受 理 大 厅
64383015(政 策 咨 询 ) 64280222(业 务 受 理 )
6468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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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 情 提 醒 : 取 号 时 间 为 8:45 - 11:00 12:45 - 16:30 )
尹祎媛
yin yi yuan @xh. sh.cn
长宁区
科技创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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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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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产 业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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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2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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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凤 , 宋 宇 尧
lihd@shpt.gov.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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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企 业 科
虹口区飞虹路 518 号 2 号 楼科委 112 室
虹口区三河路 338 号虹 口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A22-A28 综合窗口
25015321
2501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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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9 月 8:30 - 11:30, 14:00 - 16:30 )
薛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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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企 业 科
怀德 路 600 号 2 楼 B31 -B32 号 综 合 窗 口 江 浦 路 627 号 2 号楼 4 楼 405 室
25031060(材 料 受 理 ) 65690561 (业 务 咨 询 )
6569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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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宏鹰
52993982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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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创 新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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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59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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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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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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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哲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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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倩 燕 (政 策 咨 询 ) 周 婧 怡 (业 务 受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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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戬 公 路 118 号 嘉 定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综 合 服 务 区 F20 -F35 号 窗 口
69989297 (政 策 咨 询 ) 59523669(业 务 受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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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山 区 科 技 创 业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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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7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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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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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发 展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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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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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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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 漕 河 泾 开 发 区 科 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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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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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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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园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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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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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园
企 业 发 展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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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3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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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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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发 展 科
青 浦 区 外 青 松 公 路 6189 号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2 楼无 差 别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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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信 燕 (政 策 咨 询 ) 窗 口 工 作 人 员(业 务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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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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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龙 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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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8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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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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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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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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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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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娅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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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受理时间均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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