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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3

所属分类:

政策咨询平台


产品描述

  • 产品描述
    • 商品名称: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 部门: 其他
    • 类别: 管理办法
    • 类型: 其他
    • 省份: 海南
    • 城市: 三亚

    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8〕263

     

     

     

    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培育发展三 联网产业,根据《三亚市扶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 三府〔2018〕262 号 )  (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 和《三 亚市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8—2025  ) 》文件精神,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互联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琼府〔2015〕42 号 ) 和《三亚市 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根据《实施意见》设立支持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 专项金,纳入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条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 部署和全市互联网产业发展情况,提出互联网产业发展专 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资金计 、绩效管理和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三亚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计划复核 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公开申报、公 平审核、结果公示、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条

     

    第五条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开办扶持、补 贴奖励、贷款贴息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每年专项 总额原则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突破,报市政 意后,三亚市财政局另行安排。

    除奖励性项目外,项目支持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实际支 出金额。

    六条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 (不含非盈利组织) 应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注册地在三亚市范围的互联网企业或园区管理机构, 接受三亚市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并按要求定期上 市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报表;

    ( 二 ) 遵纪守法,依法纳税,且未曾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失 信;

    ( 三 )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

    第三章支持方向和标

    七条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在我市注册公司投资兴业, 公司全职人员际进驻不超过 30 人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 户奖励;公司全职人员实际进驻 30-50 人的,给予最高 100 的落户奖励;公司全职人员实际进驻超过 50 人的,给 予最高 200 万元的落户奖励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三亚市互联网企业:

    ( 一 ) 在三亚市注册,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利用网 平台提供服务获得收入 (其中,从事互联网技术开发或应

     

    用服务的营业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总收入的 20%) 的 ,并报请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备案批准。

    ()在三亚市注册,并纳入海南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 的企业。

    对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自认定当年起 5 年内,年营业收 入增长在 100-2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奖励;年营业 收入增 200-1000 万元的,按增长年营业收入的 3%给予 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增长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按增 年营业收入的 4%给予一次性奖励。增长年营业收入最高奖励 超过 100 万元。

    对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自认定当年起 5 年内,按照每年 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 (不含个人所得税与房地产相关的 财力贡献) 给奖励支持。前 3 年对于地方财力贡献不超过 500 万元的,按照每年企业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的 60%给予 奖励;对于地方财力贡献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每年企业 对三亚地方财贡献的 70%给予奖励。后 2 年对于地方财力 贡献不超过 500 万元的,按照每年企业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  30%予奖励;地方财力贡献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每 企业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的 35%给予奖励。地方财力贡献 的同比增量部分再 5%的奖励。地方财力贡献奖最高不超  1000 万元。

    已认定为互联网企的,企业结合自身条件,每年度只能 选择业收入奖励和企业地方财力贡献奖励一项政策奖励。

     

    营业收入奖励和企业地方财力贡献奖励自本办法发布当 ,连续享受 5 年。

    第九条对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自认定当年起 5 年内,视 其工作人员每年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前 3 年按 50%给予奖  2 年按 30%给予奖励。

    已认定为互联网企的,工作人员地方财力贡献奖励自本 办法发布当年起算,连续享受 5 年。

    第十条满足以下条件,报请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核, 政府批准同意后,即为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园区:

    ( 一 )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符合省市“多规合一 要求,土地合法,面积不少于 100 亩

    ( 二 ) 园区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 三 ) 园区单位面积 (或增加值) 投资强度、产出效益、 能减排低碳指标符合省市有关规定;

    ( 四 ) 园区发展建设满足生态环境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获得环保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节能低碳等指标符合省 规定,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 五 ) 园区的产业方向明确,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不低于 园区企业总数的 70%或从事互联网技术开发、应用服务的 业收入占园区总收入的比重不低 30%,且不少于 1 亿元。

    经认定的互联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建设扶持, 用于产业园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招商宣传服务等。

    第十一满足以下条件,报请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审 核同意后,即为三亚市互联网产业运营平台

     

    ( 一 ) 园区主体授权或委托专业服务团队,具备独立法人 资格,全职运营团队人数不低于 10 人;

    ( 二 ) 运营平台建有运营服务、展示体验、商务培训等实 运营平台,建有信息交互、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 、创业路演、政务服务、园区配套以及物业服务等服务平 

    经认定的互联运营平台,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开办扶持, 用于产业园区的服务能力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等。

    第十二满足以下条件,报请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审 核批准后,列入三亚市重点互联网产业项目库

    ( 一 ) 符合省市产业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

    ()预期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等指标符合省市有关 定要求;

    ( 三 ) 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政府扶持金额。

    对列为三市重点互联网产业项目,按照企业投资总额给  1:1 的前期扶持经费,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三条三亚市互联网信息产业园内申请免费办公用房 ,申报材料提交至三亚市互联网信息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 待核准签订合同后, 即可享受 3 年人均面积不超过 10 m 办公用房,并免除物业费和宽带费。

    第十四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补贴经费范围包括:场地租 金、设备租金、宣传设计费、材料费、聘请专家差旅费、 事奖励费等。不包括:各种对外捐款、赞助、投资,购置 脑、印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

     

    的参活动等费用,任何福利性支出和承担额外义务的费用。 创业活动要本着 “勤俭节约、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安 ,支出标准符合省市财务制度,从严控制经费支出。

    第十五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创新创业大赛,可同时 获得国家、省参赛资格奖励经费

    第十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及优秀奖, 分别给予 100 万元、70 万元、4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获得 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分别给予 50 万 元、30 万元、10 万元和 3 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 ,奖励资金实施最高额差额增发。

    第十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在园区建设标准化管 理服平台,向社会公开采购行政审批、优惠政策办理等代 办服事项,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化特色服务,增强园区服 和聚集能力。

    第十八其它政策扶持事项,遵照《实施意见》相关条款 执行

    第十九其它特殊情况,如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或与省 府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其他受权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并 落户三亚市等,扶持事项和标准按照合作协议等方式,采取 一事一议” 、  “ 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

    二十条申报主体:

    ( 一 ) 企业 (单位 ) 项目, 由企业 (单位 ) 申报;

     

    ( 二 ) 聚集在其它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平台的无自有产权 办公的互联网企业申请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和宽带服务等 贴, 由园区或创业孵化平台统一申报,在次年相应经费中 

    ( 三 )产业园区建设扶持经费,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 由投资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 由政府理机构 (或政府委托管理运营机构) 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报政策扶持的单位,均需提供如下基本资料:

    ( 一 ) 申请报告 (包括:企业简介、申报的条款依据及金 额、经使用计划等,字数不超过 2000 字 ) ;

    ( 二 ) 申报扶持条款所需材料 (复印件盖章) ;

    ( 三 ) 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

    (  ) 其它所需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报流程

    ( 一 )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按照各项条件和所需资料 申报通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

    ()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 报送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第二十三条审批和资金拨付流程

    ( 一 )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申报材料收集、汇总 审核。

    ( 二 )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拟定 项目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在三亚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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