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 产品描述
-
- 商品名称: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 部门: 其他
- 类别: 管理办法
- 类型: 其他
- 省份: 海南
- 城市: 三亚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委常 委会第 77 次会议和七届市政府第 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6 月 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 ( 中发〔2018〕12 号 )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 意见》 (琼府办〔2018〕37 号) ,加快推进自由贸易区 (港) 建设,加快三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鼓 励内外资企业和国际组织 (机构) 在三亚设立总部,加强各类 总部聚集,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现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新落户总部企业 和现有总部企业。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 (含) 以 后在三亚市设立或迁入三亚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 ( 区域型) 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 (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三亚市范围内设立且存 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 ( 区域型) 总部、高成长 型总部、国际组织 (机构) 地区总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三亚市范围内设立,工商 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三亚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 的总部企业。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
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三亚市的,不纳入本办法扶 持对象,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二章 政策支持条款
第四条 开办补助 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跨国公 司地区总部、综合型 ( 区域型) 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实际到位 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以内的部分,按 1%给予补助;超过 5000 万元至 2 亿元的部分,按 2%给予补助;超过 2 亿元的部分, 按 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国际组织 (机构) 地区总部 给予补助 200 万元。开办补助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 20%。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 基础贡献奖励
经初次认定的新落户总部企业, 自认定当年起 5 年内 按照每年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不含个人所得税及与房地产相 关的财力贡献,下同) 给予奖励支持,前 3 年按 70%给予奖励 支持,后 2 年按 40%给予奖励。
经初次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 5 年内按照每年对 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的环比增量部分给予 60%奖励支持。
(二) 上台阶贡献奖励
对认定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经初次认 定的总部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间,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 力贡献 2000 万元—4000 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
奖励标准提高 3 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 4000 万元—8000 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 高 5 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 8000 万元以上, 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8 个百分点。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的经初次认定的总 部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间,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 3000 万元—5000 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 准提高 3 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 5000 万元 —10000 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 5 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 10000 万元以上,在 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8 个百分点。
对认定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经初次认定 的总部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期间,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 贡献 1000 万元—3000 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 励标准提高 3 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 3000 万元—5000 万元,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 高 5 个百分点;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 5000 万元以上, 在享受基础贡献奖励基础上,奖励标准提高8 个百分点。
(三) 增量贡献奖励
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 5 年内连续 2 年 经营形成的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呈增长且比上年度增长率不
低于 30%,给予企业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增量的 30%奖励, 增量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第六条 管理人员奖励 对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 业的高管、认定为三亚市高层次人才的总部企业人员在前 5 年中每年根据其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给予奖励,前 3 年按 60% 给予奖励,后 2 年按 40%给予奖励。
总部企业享受三亚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高层次 人才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 保障等。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房补贴 在三亚市无自有产 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商务写字楼用于自 用办公用房的,自获得认定资格之日起根据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金额(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 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给予租金补贴不超过 5 年,前 3 年补贴 年度租金的 50%,后 2 年补贴年度租金的 30%,每年补贴金 额最高不超过 120 万元。
第八条 购房补贴 在三亚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 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认定资格之日起 5 年内购 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合同金额(若实际购买价格 高于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购房补贴) 的 8%给 予补贴,在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 20%, 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购房补贴、办公用房租房补贴可以同时申请,但获得 的累计办公用房补贴资金不超过最高一项补贴。享受补贴期间, 自用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必 须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总部企业已领取的办公用房补 贴资金应予退还。
第九条 培育企业发展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 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首 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集聚区奖励 对形成总部经济集聚的园 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园区内企业形成的三亚地方财力贡献予 以一定比例奖励。
第十一条 绿色服务 在市政务中心设立总部企 业绿色服务窗口,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 凭认定文件可享受全程代办和优先服务。
第十二条 特别支持 对新重点引进对三亚市经 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给予 政策支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 ( 以下简称 “联席会”) 制度,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负责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联席会办公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