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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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部门: 科技
- 类别: 实施方案
- 类型: 资金补贴
- 省份: 上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利用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根据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 研究修订 了《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实施细 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 施共享规定》,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 能力,根据《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和奖励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 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以下统称“管理单位”)。
第三条(定义范围) 《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科学研究和技 术开发的行为”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 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不包括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 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大批量验货等。
第四条(申报条件) 申请共享服务奖励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须完成信息报送并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且自愿向社会开 放提供共享服务。
第五条(评估内容) 《办法》第七条所称的“共享服务业绩” 包括:年度仪器开机机时达标率、年度共享服务机时数达标率、 年度共享服务仪器的平均用户数、年度共享服务仪器的平均服务 收入和年度共享服务取得的社会效益;所称的“共享服务管理” 包括:单位的组织保障与激励措施、内部的服务质量管理和用户 管理;所称的“服务队伍与能力”包括: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技
术人员技能培训情况和单位的服务资质与服务水平; 所称的“信 息公开”包括: 仪器信息填报的数量、完整性及信息的及时更新 率、年度新增仪器信息报送及加盟仪器信息的年度增加量。
第六条(评估程序) 依据《办法》第八条,每年市科委会同 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 励工作。
(一)市科委在每年 5 月份发布年度评估与奖励申报通知。
(二)市科委委托受理机构收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规范完整 性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管理单位的有效上报材料进行评估打分。
(三)随机选取每个评估管理单位的 5 家用户进行用户满意 度调查。
(四)根据评估得分对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 务情况进行排序, 确定评估结果, 低于 60 分的为不合格(满分 100 分)。
第七条(奖励条件) 《办法》第九条所称的“先进个人奖” 分为管理类和技术类,由管理单位自荐、主管部门推荐和专家建 议相结合产生。
第八条(奖励金额确定) 根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各台 (套) 共享服务的机时、收费、用户数量,并结合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 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结果确定其服务成效值。计算公式为:
单台(套)仪器服务成效值=评估结果调整系数×(单台(套) 仪器对外服务机时/所有仪器当年度平均服务机时+单台(套)仪 器对外服务收费/所有仪器当年度平均服务收费+单台(套)仪器 对外服务用户数/所有仪器当年度平均服务用户数)
评估结果调整系数根据各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 评估结果确定, 用以调整仪器服务成效值,管理单位评估结果为 优秀的, 调整系数为 1.2,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调整系数为 1。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根据单位性质分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 及其它组,根据评估合格仪器成效值从高到低分为A-E 五个等级, 各等级仪器所占比例及单台(套) 仪器奖励金额为:A 级前 5%, 50000 元; B 级 5%- 15%,30000 元; C 级 15%-75%,10000 元; D 级 75%-95%,5000 元; E 级末 5%,1000 元。
第九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奖励资金列入市科委部门预算按 照部门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拨付。
管理单位应将奖励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送受理机构备案;受 理机构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 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原《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 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沪科规〔2018〕3 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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