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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30

所属分类:

政策咨询平台


产品描述

  • 产品描述
    • 商品名称: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部门: 科技
    • 类别: 实施方案
    • 类型: 资金补贴
    • 省份: 上海

    重大专项牵头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

    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 保证项目 务完成,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  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 资金管 办法 〉的通知》(财科教〔 2017〕 74 号) 和《上海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 国家科 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 〉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 17 号) 等文件中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 结合 市实际,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修订了《国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财政  2023 年 6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科委办公

     

    2023 年 6 月 30 日印发

     

    — 2 —

     

    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 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 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3〕17 号)(以下简称《办法》) 等相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 (课题)本市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三条(申请条件)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在沪单 可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 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 1 )项目(课题) 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 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 签订任务合同书

    (2) 项目(课题) 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 牵头 、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 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 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 1 ) 项目(课题) 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 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 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 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 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 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 定的性质, 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并按照实际 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 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 ,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五条(开支范围)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 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业务费、劳务费三个预算科目

    述各费用支出按照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的 相关规定执行。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 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 项过程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 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 、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 照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 1 ) 1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 8%;

    (2) 超过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5%

    (3)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2%

    (4) 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 位应当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 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 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 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 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地方配套资金中 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章 经费管理

    六条(预算申报)市责任部门应按实编报下一年度地方配 套资金预算报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 (以下简称“市审核小组”)。

    七条(编制预算)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的结果,按实编制项 (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八条(配套备案)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获得正式立 项批后的 2 个月内,及时将以下材料(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材料为复印件, 需对照原件, 审核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 章)报送至相关市责任部门备案, 并申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批复;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任务合同书;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预算书

    5、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预算评审 诉报告及复审意见等资料

    九条(预算评估)市责任部门应指派专人常年受理地方配 套资金的申请,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规性和准确性。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市责任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算评估。受托评估机构应依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 理性的原则, 对各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测算依据等 进行重点评估,出具预算评估报告并加盖公章。

    市责任部门应及时通知承担单位根据预算评估报告修改 算。预算经市责任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审核小组进行预算审核。

    十条(预算复核)市审核小组委托相关机构对市责任部门 审核通过的预算书进行复核。受托机构出具有关预算复核意见并 反馈给市责任部门。市责任部门督促承担单位根据复核意见进行 预算调整,并将修改后的预算书和预算评估报告报市审核小组

    第十一条(预算审核) 预算复核完成后, 市责任部门应于当 年 9 月 30  日前提请市审核小组召开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会, 并提 交以下材料:

    1、承担单位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

    2、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 配套资金预算评估报告》;

    3、受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出具的预算复核意见

     

    4 、市责任部门的地方配套资金建议方案。

    市审核小审核上述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市审核小组 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市责任部门下达预算批复。

    十二条(分期核拨)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获得中央 财政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到款凭证日期为准)后的 1 个月内 列材料至市责任部门,申请拨付地方配套资金。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见 附件 1 );

    2、中央财政资金到款凭证;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进展情况表》(见附  2)(首次申请时无需提交)。

    市责任部门审核上述材料后, 填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 资金历次申请情况表》(见附件 3) ,连同市审核小组出具 预算批复和上述材料一并提交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复 核。市任部门将受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资金申请 复核意和用款申请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 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地方配套资金。

    十三条(预算调整)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 复的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发生调整,由市责任 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审核小组核批。

    2、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不变, 项目(课题) 担单位变更引起的预算调整以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之间的

     

    预算调整, 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 市责任部门规定序报市审核小组核批。

    3、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不变, 项目(课题) 设备费预算调剂的, 由项目(课题) 负责人提出申请, 承担单位 统筹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后,由承担单位 主决策。

    4、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不变, 除设备费外 其他接费用调剂, 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 要自主安。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5、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课 ) 承担单位与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 可调减用于直 费用。

    十四条(审计核查)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收到国家 绩效评价结论后的 1  个月内向市责任部门报送综合绩效评 价结果, 及地方配套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在项目(课题)财务审计结束后,市责任部门组织财务核查 对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预算调整以及净结余等情况进行 严格审查和确认;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通知和督促承担单位 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课题)通过财务核查后, 市责任部门应在 3 个月内整 理汇项目(课题) 审计核查等情况及相关材料, 编写项目(课 )地方配套资金审计核查等情况报告, 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市 核小组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条(结余资金)对于经国家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市责任 部门审核查结果确定需上交的结余资金,应由承担单位在收到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 1 个月内按原渠道返还,并将结余资金的返 还情况报市责任部门,由市责任部门报送市审核小组备案

    于经国家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市责任部门审计核查确定留 用的结余资金, 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 优先考虑原项目(课题)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 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十六条(资金归垫) 对于确因项目(课题) 任务需要,承 担单在预算执行中出现垫付地方配套资金的,应参照国家有关 金垫付与归垫的规定执行。

    十七条(后补助方式) 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参照国家 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条(政府采购)地方配套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 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条(设备采购)承担单位要简化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 采购流程,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 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  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缩短采购周期。采购独家代 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 可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予以确定。采购进 口科研仪器设备, 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改为备案制管

    二十条(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地方配套资金形成 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 国家有权 进行调配。企业使用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 按照《企业

     

    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 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条(开放共享)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 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 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 基础上,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以减少重复浪 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章 监督管理

    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市审核小组及市责任部门通过预算 评估、务审计、财务核查、绩效评价、财政专项监督等多种方 式实施监督检查, 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二十三条(法人负责制) 地方配套资金实行项目(课题) 承担单位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和 国家以及本市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 健全地方配套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 做好预 算管理、资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 资产管理等,加强对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十四条(年度检查) 实行地方配套资金年度检查制度。 责任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对项目 (题)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进 行监督检查, 形成年度检查报告, 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对于存 大问题的,由市审核小组会同责任部门组织抽查。

    二十五条(信息报送) 实行地方配套资金信息报送制度。 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课题)立 项、期执行和验收、资金预算申报及到位、以及重要成果的应

     

    用及其济社会效益等各类信息,由市责任部门汇总整理后报市 审核小组。

    二十六条(信用管理) 实行地方配套资金信用管理制度。 任部门对项目(课题) 承担单位、项目(课题) 负责人、中 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地方配套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相 关信用息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审核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地方配 金和参加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五章  附则

    二十七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 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本实施细则自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效期至 2028 年 6 月 30 日。

     

    件 1

    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

     

    所属重大专项名称

     

    目(课题)名称

     

    目(课题)编号

     

    目(课题)承担单位

     

    目(课题)起止时间

     

    目(课题)承担单位 讯地址

     

    政编码

     

    目(课题)承担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目(课题)负责人

     

    E-mail

     

    联系电话/手机

     

    目(课题)联系人

     

    E-mail

     

    联系电话/手机

     

    配套类别

     

    套比例

     

    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万元)

     

    申请批次

     

    沪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万元)

     

    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总额(万元)

     

    本次留沪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总额( )

     

    本次请地方配套资金总额(万元)

     

    已获留沪中央财政资金总额(万元)

     

    已获地方配套资金总额(万元)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请单位意见

     

    (公章)

     

      月  日

     

     

    责任委办局意见

     

    (公章)

     

      月  日

     

     

    写说明

    1、有填报的数据以 “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目(课题) 名称——指国家批准的项目(课题) 负责人独立或共同承担的 项目(课题)名称

    3、项目(课题) 编号——指国家批准并与项目(课题) 名称、任务合同书相对 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编号。

    4、目(课题) 责任单位——指该项目(课题) 负责人直接依托并提供依托条 件的单位。

    5、配套类别 ——分两类,( 1 ):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 府配套要求;( 2 ):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 表时只填编号即可。

    6、配套比例——指按上述配套类别确定的、申请的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总额占留 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的比例,请按百分比填写。

    7、申请批次 ——分第一次申请、第二次申请 ……末次申请。

    8、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指国家在立项批文中注明的中央财政资助经费总 额或者经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盖章认可的任务合同书中的中央财政资 助经费总额。

    9、留沪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指中央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拨付给在沪承担 的经费预算总额(须扣除外拨部分)。

    10、申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总额 ——指根据留沪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并按 照配套比例拟申请的配套资金预算总额。

    11、本次留沪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总额 ——指本次中央财政资助经费中实际拨付 给在沪承担单位的金额(须扣除外拨部分)。

    12、次申请地方配套资金总额 ——指根据本次留沪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总额, 按照配比例拟申请的配套金额。

    13、已获留沪中央财政资金总额 ——指本项目(课题)已经获得的留沪中央财 政资助经费的累计总额(第一次申请配套的项目(课题),此栏为 “0”)。

    14、已获地方配套资金总额 ——指本项目(课题)已经获得的配套资金的累计 总额(第一次申请配套的项目(课题),此栏为 “0”)。

     

    件 2

    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展情况表

     

    所属重大专项名称

     

    目(课题) 编号

     

    目(课题)名称

     

    目(课题)承担单位

     

     

     

     

    目(课题)进展状态

    01 按计划进行   02 进度超前   03 拖延   04 调整

    选择项为上述 03 拖延、 04 调整时, 请具体说明情况。

     

     

     

     

     

     

     

    目(课题)进展情况

    扼要论述项目(课题) 进展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等情况,500 字以内。

     

     

     

     

     

    项目(课题)资金收支情

    (万元)

    预算金

    金额

    支出金额

    央财政资金

     

     

     

    地方配套资

     

     

     

    位自筹资金

     

     

     

    其他资金

     

     

     

    合计

     

     

     

    说明: “到位金额”指本次申请地方配套资金之前已获得的各类资金的累计金额。

     

     

     

    件 3

    “****专项”地方配套资金历次申请情况表

     

     

     

     

     

     

    序号

     

     

     

    (课

    题)编

     

     

     

    (课

    )名

     

     

     

    (课 题)承 单位

     

     

     

     

    责任 人

     

     

    按指    

    算情况

    一次申请

    到位情况

    未到位情况

     

    沪国

    拨资金 预算  ( )

     

    地方

    套资金 预算  (万 )

     

     

    国拨 资金 拨款 时间

     

    沪国 拨资金 到位金

    额(万 )

    已落

    地方

    套资金

    (万

    )

     

     配套 资金 批复 时间

     

     

     

     

    沪国

    拨资金

    到位总

    (万

    )

    已落地方 套资 总金

    (万

    )

    未到 位留 国拨 金总

    额(万 )

     

     

    未落实地方配

    套资金总金额(万 )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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