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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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 部门: 其他
- 类别: 管理办法
- 类型: 其他
- 省份: 海南
- 城市: 文昌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府规〔202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文昌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文昌市休闲渔业(海钓)行为规范与准则(试行)》《文昌市休闲渔业项目奖补标准和扶持意见(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加强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休闲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休闲渔业试点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31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参与休闲渔业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休闲渔业是利用各种形式的渔业资源,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产业形态,主要包括休闲垂钓、渔事体验、休闲海洋牧场、鱼鲜美食、赶海拾趣、渔家民宿、水上渔家、水族器材、水产购物、赛事节庆、观赏鱼、科普教育、文化创意等多种类型。
第三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应当符合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和渔业产业政策要求,确保服务质量,优先保障传统渔民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休闲渔业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保障休闲渔业重点项目用地用海并给予资金支持,设立文昌市休闲渔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休闲渔业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休闲渔业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招商局、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一工作站和第二工作站、海岸警察总队第二支队、清澜海事局、国家安全局等部门及相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充分发挥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在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纠纷调处的重要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做好行业统计分析、休闲船舶监督调度与人员出行报备、政策研究、咨询评估、品牌营销、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监督等服务,探索行业协会管理社会事业新机制。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的经营主体应为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社团法人,具有承担休闲渔业经营意外风险的能力。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合法休闲渔船、休闲网箱、海上休闲平台等设施,应托管由已经登记和备案的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统一组织从事休闲渔业服务。从事休闲渔业船舶经营服务的单位,自有及托管的休闲渔业船舶不少于3艘。
个人和未经登记的其他组织不得擅自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严禁托管经营的休闲渔船私自搭载、接待游客。
第八条 休闲渔业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船的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托管本单位的休闲渔船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风险承担、盈余分配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鼓励休闲渔业经营主体优先吸纳当地渔民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吸纳比例与休闲渔船指标挂钩。
第四章 休闲渔船
第十一条 休闲渔船实行总量控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渔船指标的申办管理,申办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文昌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二条 制造、购置休闲渔船必须符合本市审定批准的休闲渔船船型;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市农业农村局发放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现有渔业捕捞生产船舶、渔业捕捞辅助船舶不得更新改造为休闲渔船。严禁“三无”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游艇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海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休闲渔船纳入本市渔船统一调度监管实行航次报备和查验制度,并统一编定和印制“琼文昌渔休”船号。
第十四条 休闲渔船应在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乘载人数、抗风等级、经营服务海域范围。休闲渔船适航里程由船舶的自身安全和性能确定,载员总量不应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乘载人数(含船员),参见《文昌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
休闲渔船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最低配员标准配备职务船员,安全员、导钓员及从业人员须经过技能和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休闲渔船应配备通导、定位、救生及安全监控设备,加大投放采用电能、氢能、LNG等清洁能源的休闲渔船。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开展休闲海钓和海上活动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休闲渔业经营主体由休闲渔业行业协会监督开展诚信自律建设,必须遵守行业公约承诺书;个人休闲海钓者必须遵守海钓行为规范与准则,在钓场内进行休闲海钓活动应取得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发放的海钓会员证,实行凭证垂钓。海上休闲海钓和捕捞体验实行渔获总量限额,禁止渔获物商业买卖。
(二)休渔期内,休闲渔船可以在指定区域从事休闲海钓、渔事体验等经营活动,但不得携带渔网等渔具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工作。
(三)休闲渔船按所属地进行定港管理,在市农业农村局确定的休闲渔业专用码头上下游客;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休闲渔业活动的监管、查验及渔获检查。
(四)进出港应当将出海休闲渔船的行程时间、事由、作业区域、随船人员数量、姓名、身份有效信息、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向休闲渔业行业协会进行备案,并由行业协会向公安、海警、国安、渔政等监管执法部门统一报备。
第十七条 开展休闲渔业其他业态、项目和活动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开展渔业科普(展示)的,应具备休闲渔业科普(展示)活动的场所和专职讲解人员,有明确的科普(展示)主题。
(二)从事渔事体验的,应具备传统渔具渔法等渔业生产设施,拥有或者邻近能展现渔业生产风貌的基础设施,如渔港、渔村、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养殖场、水产品加工、渔具市场、水产餐饮街道等生产实践、渔趣休闲、文娱购物、美食观光的体验场所;具有形式多样的涉渔手工制品、加工品、水产品等渔业产品。
(三)从事水族观赏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水族观赏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观赏水族养殖的标准。
(四)组织休闲渔业节庆活动和赛事的,应提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应规范组织和管理,有完善的活动组织方案和建立应急保障机制。组织方应购买活动赛事商业保险,应有专业资质的裁判人员和评判标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章 经营区域
第十八条 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区域分为水域和陆地。
休闲渔业水域包括休闲渔业码头、休闲渔船锚泊区、水上休闲综合平台、休闲网箱养殖场所、天然及人工钓场、休闲海洋牧场、水上渔家民宿与鱼鲜餐饮等海、淡水使用水域;休闲渔业用地主要为在陆域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配套及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游客服务中心、休闲接待设施等。
休闲渔业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红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相关规定,场所内安全警示、消防、环保等设施齐全且功能完好,游览、娱乐等设施具备合格证书并定期维护且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划定本市行政区辖内渔港休闲渔船码头区、锚泊区,划定休闲渔业码头配套设施与服务区。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省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我市钓场的认定与管理,做好钓场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生物增殖,禁止电鱼(电拖网)、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禁止非休闲渔船在钓场内进行垂钓和休闲体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水产养殖和休闲渔业的结合。允许渔船减船转产的渔民合作社成员和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合作,申请养殖用海,建设水上休闲综合平台,利用养殖网箱开展休闲渔业经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简化审批手续,进行区域环评论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产养殖清退整改工作中渔民转产转业养殖用海审批和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的意见》(琼自然资函〔2020〕140 号)按每户50亩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水产养殖功能的休闲渔业综合平台或其他透水构筑物,按平台的实际投影面积交纳旅游用海使用金,平台的周边海域按实际用途交纳海域使用金。对以无动力船舶为载体的休闲渔业综合体,允许在养殖用海或港航用海区域进行投放。
第二十三条 加快休闲型海洋牧场的建设,在海洋牧场内划定海钓与休闲区域,鼓励企业参与海洋牧场建设开发,所搭建海上休闲平台或其他透水构筑物,根据实际用途确定用海性质,按实际投影面积交纳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四条 加快推进休闲渔业重点项目建设。统筹保障项目的用地用海,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适度扩大休闲渔业基地、美丽渔村产业用地规模,优先安排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成立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部门,安排专职安全管理员,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知识培训、航次时间、航线范围、载员情况、渔获物捕捞或采集、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理等情况,履行行业公约,维护市场秩序,自觉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和休闲渔业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在涉水经营活动开始前,对游客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并督促游客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学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 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当为自有和托管本单位的休闲渔船统一办理船舶财产保险、第三者强制险及相关责任险,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个人休闲海钓者海钓时应当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全市休闲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海事局、海警局和海岸警察总队,实行安全管理联动协调,建立滨水涉海经营活动与休闲渔船遇险救助机制,制订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的行业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对休闲渔业主体管理情况、经营服务状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督查检查;协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无照修建休闲渔船和销售假冒伪劣船用产品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驶离休闲渔业作业区域、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载客人数超过上限,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执法部门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理。休闲渔船安全管理参见《文昌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应统筹做好全市渔民转产发展休闲渔业的培训工作,市财政局对渔民转产培训教育给予资金扶持。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渔船的职务船员的培训工作。休闲渔业协会、相关培训教育等机构应通过多种途径组织开展对休闲渔业经营人员、导钓员、安全员以及垂钓裁判员的培训及辅导,重点开展渔民转产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技能培训、渔民子女的素质教育培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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