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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部门: 其他
- 类别: 管理办法
- 类型: 助企纾困
- 省份: 海南
- 城市: 文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文昌市融资租赁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84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1〕8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省级重点园区(以下简称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及文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在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且实缴资本(仅限于货币出资)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法人机构。
第二章 扶持激励措施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的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不满2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存量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符合相应扶持条件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并按不重复奖励原则予以扶持。
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且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可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题研究,由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审定后予以扶持。
上述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方可申请扶持资金。
第四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购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的4%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给予补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上述购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售或转租。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的融资租赁企业的正式职工,符合文昌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按照文昌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购房补贴标准进行购租房补贴。
第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注册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年度累计购买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买合同金额1%给予扶持,每年度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金额上限为300万元。
第七条 对为文昌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每年度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如同时满足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重复申请,扶持金额上限按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文昌市行政区域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照一年期融资租赁费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技改补贴。
第三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为提升融资租赁企业风险管理的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文昌市支行牵头,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一条 为保障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相关司法机关加强对融资租赁案件审理的指导,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保护,加快推进纠纷诉讼程序和案件执行进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或新设立”,是指在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立及新迁入。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持续经营五年以上。期间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否则须退还扶持资金(含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规定划分。
第十五条 同一融资租赁公司、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相关扶持政策。原则上单个企业享受的扶持金额总数不超过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的地方财政贡献。
第十六条 享受本若干措施奖励或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奖励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取消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或补贴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少于”“不低于”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融资租赁企业向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申请扶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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