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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鼓励文昌籍高校毕业生回乡留乡 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部门: 其他
- 类别: 其他
- 类型: 其他
- 省份: 海南
- 城市: 文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鼓励文昌籍高校毕业生回乡留乡
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府办〔202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关于鼓励文昌籍高校毕业生回乡留乡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鼓励文昌籍高校毕业生回乡留乡
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鼓励文昌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高级工班毕业生。“以下简称文昌籍毕业生”)回乡留乡就业创业,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文昌籍毕业生和文昌市生源(指在文昌市参加高考且当年户籍在文昌市)
二、具体措施
(一)建立毕业生台账
每年8月由市教育局牵头布置各相关中学收集当年度该校高中毕业生进入高校的人员名单,汇总建立《文昌市XX年度高校录取人员明细表》台账并提供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相关中学)
(二)鼓励回乡求职
毕业2年内的文昌籍毕业生到我市参加企业招聘并被录用、且在文昌市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的,按市外省内每人500元、省外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交通补贴;对毕业2年内来文昌市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不超过20㎡的为期6个月的住宿租房报销(凭发票实报实销,最高不超过600元/月,不可重复享受人才住房租赁和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团市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发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就业服务中心)
(三)引导回乡实习、见习
在每年的毕业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征集实习岗位筛选后通过市政府网站、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实习岗位,引导毕业学年的文昌籍本科及以上学生回文昌市实习。实习期间,按1680元/人/月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实习生活费至实习单位,由实习单位拨付至本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各相关实习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
筹建成立文昌市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发动我市企事业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每年累计提供不少于100个就业见习岗位,通过市政府网站、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见习岗位,吸纳文昌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回文昌市进行就业见习,见习期限最长1年。见习期间,结合岗位实际,分类别为见习人员落实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编外人员时,优先从见习期满符合岗位需求的人员中择优聘用。见习期间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就业补助专项资金承担。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就业见习期间按100元/年/人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专项资金承担。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就业服务中心、海南文昌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招聘编外人员单位)
(四)发动回乡就业
1.鼓励文昌籍毕业生回乡留乡就业,凡是实际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聘用人员),从在文昌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工作单位名义缴纳)的当月起,按1000元/人/月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至本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各相关用人单位)
2.发挥事业单位吸纳就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每年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拿出不高于50%的空编岗位面向文昌籍毕业生进行公开招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3.扩大基层服务项目招聘规模。逐步扩大“三支一扶”“中西部志愿者计划”等专项招募规模,每年拿出一定岗位,定向考核招聘在我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中西部志愿者”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4.每年开展面向离校3年内的文昌籍毕业生服务基层专项行动,开发岗位不高于100个,服务期限2年,服务期间待遇按照我市临聘教师标准执行(4850元/人/月,含单位和个人五险一金),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在每年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拿出不高于20%的空编岗位面向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专项行动人员进行定向招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各专项行动用人单位)
5.市国有企业、各园区企业在当年度招聘的岗位中提供不低于15%的岗位用于文昌籍毕业生应聘,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收集汇总后,通过市政府网站、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组织开展“文昌籍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招聘进校园”等活动。
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文昌籍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与文昌籍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其中:2000元由就业补助专项资金承担,1000元由市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社保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海南文昌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园区)
6.在文昌市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中工作且在文昌市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非文昌籍高校毕业生(税后年薪12万元及以上),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文昌市的交通费用,凭票实报实销,费用标准依据《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府办〔2014〕117号)中“其余人员”等级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发展局、市社保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
(五)支持回乡创业
1.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我市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安排30%左右场地免费提供文昌籍毕业生创业者使用,3年内可享受水电补贴50%及租金全免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专项资金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就业服务中心)
2.对离校2年内文昌籍毕业生在我市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租用1年以上经营场地的,可在我市享受最长3年、不超过实际支付场地租金50%、每年最高5000元的创业租用经营场地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就业服务中心)
3.对首次创办商事主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所创商事主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文昌籍毕业生给予每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20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及市级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就业服务中心)
4.为招用文昌籍高校毕业生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初创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社保中心、)
5.符合条件的文昌籍毕业生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现行政策执行。从贷款申请时间起算,往前两年内新招用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年利率由现行的最高3%提高至最高4.5%,超出中央、省规定贴息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农商行、市中行、市邮储银行)
6.加大对创业活动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报道文昌籍毕业生扎根基层和创业就业的先进典型,举办文昌市创业大赛—文昌籍毕业生专场,优先推荐参加全省创业大赛;开展“文昌籍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评选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融媒体中心)
三、加强就业权益保障机制
常态化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举办“劳动法治进高校·工会助力新职场”系列活动,增强高校学生特别是毕业季学生的法治意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文昌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回乡留乡就业创业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确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就业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担任,负责日常管理及政策落实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中,符合申领就业补助资金、各项招商引资政策和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的,可按其规定条件同步享受,但政策措施明确不可重复享受的除外,所需资金由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承担。
(二)以上措施的资金拨付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予以拨付,并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制订具体拨款操作规程,确保资金应拨尽拨,政策应享尽享。
(三)本措施由文昌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回乡留乡就业创业领导小组统筹各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措施自印发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如遇国家或省级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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