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 产品描述
-
- 商品名称: 三亚中央商务区关于加快邮轮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 部门: 其他
- 类别: 实施方案
- 类型: 其他
- 省份: 海南
- 城市: 三亚

三商管字〔2021〕24 号

三亚中央商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三亚中央商务区关于加快邮轮产业发展的 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处室、各园区企业:
为推动园区邮轮游艇产业发展,我局制定了《三亚中央商务 区关于加快邮轮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三亚中央商务区关于加 快游艇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三亚中央商务区关于加快邮轮产业发展的实施 细 则
2. 三亚中央商务区关于加快游艇产业发展的实施细 则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2021 年 1 月 26 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
三亚中央商务区关于加快邮轮产业 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三亚中央商务区 (以下简称“园区”) 邮轮产业 发展,促进产业集聚,提升三亚旅游品质和国际化水平,根据《三 亚中央商务区产业规划》,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 地在园区的企业 (独立法人) ,包括新增入园企业和园区现有企 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政策与三亚市或三亚市财政出资的 其他同类扶持或奖补政策,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领。
第二章 鼓励邮轮产业链企业集聚
第三条 对于新增入园的邮轮公司给予不低于 500 万元的开 办补助。
( 一) 奖补标准。持有 (包括融资租赁) 1 艘邮轮并运营超 过 20 个航次的,补助 500 万元;持有2 艘邮轮并运营超过 40 个 航次的,补助 1000 万元;持有 3 艘及以上邮轮并运营超过60 个
航次及以上的,补助 1500 万元。
(二) 支付方式。开办补助分 5 年支付,每年支付 20%。
(三) 申领资格。入园当年持有 1 艘以上邮轮并取得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国内、国际航线运营许可的,自入园之日起 5 年内(含 第 5 年) , 同时达到相应邮轮数量和航次的任意年度可给予开办 补助。
( 四) 船队扩大和缩小。入园 5 年内 (含第 5 年) 船队扩大 或缩小的,自扩大或缩小当年起,邮轮数量和航次同时达到新的 标准的,按新的奖补标准执行。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 (复印件)、船舶所有权证明 (复印件)、 纳税证明 (复印件) 、航次证明 (原件) 、申请函 (原件,含真实 性承诺) ,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第四条 对于新增入园的邮轮产业链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邮 轮运营、船务、设计、维修、供应、金融服务等相关类型公司,
经园区管理局认定的,给予500 万元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分 5 年支付,每年支付 20%。当年在三亚营业收入 达到 8000 万元及以上的,即可申请当年开办补助 100 万元。5 年内营业收入未达到 8000 万元及以上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 领取当年开办补助,已领取的开办补助有效,未来满足条件后仍 可领取剩余开办补助。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 (复印件) 、纳税证明 (复印件) 、产业 符合认定函 (原件) 、申请函 (原件,含真实性承诺) ,以上材料 均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第五条 对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企业, 以及名下 暂时无邮轮、但其关联公司 (拥有共同的股东或母子公司关系) 有邮轮的管理公司,给予一定入驻办公补助,补助年限为 3 年。 租赁空间超过 100 平方米的,根据租赁合同及实际支付的租金,
每年给予实付租金 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
申请材料:满足第四条、第五条申请材料之外,增加相关合 同 (复印件) 及结算凭证。
第六条 对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企业,视情况给 予“一企一策”。
第三章 鼓励邮轮经济发展
第七条 对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企业以 及邮轮港公司,给予一定经营奖励。
( 一) 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 (不含个人所得税及与 土地、海域、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下同)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含) 的部分,返还 15%给予奖励。
(二)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 元以下 (含) 的部分,返还 30%给予奖励。
(三)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 返还 45%给予奖励。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 (复印件) 、纳税证明 (复印件) 、申请 函 (原件,含真实性承诺) ,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第八条 便捷服务。对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在园区的企业(独 立法人) ,需要办理相关商事、审批手续的,可享受代办和优先 服务。
第四章 支持邮轮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鼓励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母港根据需要不断完善基
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工程、维修工程、设备采购、设 备维修等,经报园区管理局审批同意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 100 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 5 年 (含)。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 (复印件) 、合同 (复印件) 、工程结算 资料 (复印件) 、申请函 (原件,含真实性承诺) ,以上材料均加 盖公章,原件备查。
第五章 支持邮轮文化推广
第十条 对于园区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租赁 (或包船) 邮轮的企业、协会或机构,因在园区开展邮轮业务所发生的广告、 消费者推广及主题活动等宣传推广、赛事组织或会议会展费用, 方案报园区管理局审批同意的,按照总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每 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 (含)。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 (复印件) 、推广方案 (含会议、赛事 或活动等)、费用证明 (复印件)、申请函 (原件,含真实性承诺), 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补助或奖励申领时间为每年的 11 月份申领当年 ( 自然年) 的补助或奖励,在材料齐全并审核通过 的情况下,原则上于 12 月底前发放当年补助。
第十二条 享受本实施细则补助或奖励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 享受奖补资金之日起,10 年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和税务登记
地不迁离园区,如搬离或更改的,应全额退还已按本实施细则享 受到的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享受本实施细则补助或奖励的企业须如实提供申 请材料。被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全额退还已按本实施细则享受到 的奖补资金,并不再享受园区其他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为园区管理局所有。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 2
三亚中央商务区关于加快游艇产业 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三亚中央商务区 (以下简称“园区”) 游艇产业 发展,促进产业集聚,提升三亚旅游品质和国际化水平,根据《三 亚中央商务区产业规划》,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 地在园区的企业 (独立法人) ,包括新增入园企业和园区现有企 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政策与三亚市或三亚市财政出资的 其他同类扶持或奖补政策,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领。
第二章 鼓励游艇产业链集聚
第三条 对于新增入园的游艇产业链企业或机构 (包括但不 限于游艇经纪、俱乐部、游艇租赁、游艇设计、船级社、游艇零 部件配套贸易及加工企业等业务) ,经园区管理局认定的,根据 不同税收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 一) 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 (不含个人所得税及与 土地、海域、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下同)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含) 的部分,返还 15%给予奖励。
(二)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 元以下 (含) 的部分,返还 30%给予奖励。
(三)每年实际对三亚地方财力贡献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 返还 45%给予奖励。
申请材料:申请文件 (原件,含真实性承诺)、营业执照 (复 印件) 、完税证明 (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第四条 对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中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定入 驻办公补助,补助年限为 3 年。租赁空间超过 100 平方米的,根 据租赁合同及实际支付的租金,每年给予实付租金 50%的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
申请材料:满足第三条申请材料之外,增加相关合同 (复印
件) 及结算凭证。
第五条 对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中的企业,视情况给予“一企一 策”。
第六条 便捷服务。对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在园区的企业(独 立法人) ,需要办理相关商事、审批手续的,可享受代办和优先 服务。
第三章 支持游艇文化推广
第七条 对于游艇帆船公司、游艇会、会展公司、培训公司、 船级社等企业或机构,因在园区开展游艇业务所发生的广告、消 费者推广及主题活动等宣传推广、赛事组织或会议会展费用,方 案报园区管理局审批同意的,按照总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每家 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 (含)。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 (复印件) 、推广方案 (含会议、赛事 或活动等)、费用证明 (复印件)、申请函 (原件,含真实性承诺), 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补助或奖励申领时间为每年的 11 月 份申领当年 ( 自然年) 的补助或奖励,在材料齐全并审核通过的 情况下,原则上于 12 月底前发放当年补助。
第九条 享受本实施细则补助或奖励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享 受奖补资金之日起,10 年内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地不迁离 园区游艇交易中心项目(游艇交易中心项目建成前可临时选择登 记地,游艇交易中心项目建成后须半年内完成迁入) ,如搬离或 更改的,应全额退还已按本实施细则享受到的奖补资金。
第十条 享受本实施细则补助或奖励的企业须如实提供申请 材料。被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全额退还已按本实施细则享受到的 奖补资金,并不再享受园区其他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为园区管理局所有。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综合管理处 2021 年 1 月 26 日印发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