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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重点产业 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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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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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重点产业 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部门: 其他
    • 类别: 实施方案
    • 类型: 助企纾困
    • 省份: 海南
    • 城市: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重点产业

    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琼中府办规〔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和引进优质产业项目,促进琼中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愿申请、综合评估、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二条 县招商事务中心统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兑现工作,县相关产业部门在本办法框架内,按照所属产业、专业对口原则,根据需要可制定各产业实施细则;重大项目可由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议定。

    第三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需满足第二章第五条的条件下,且年度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考核相应指标合格后才可申请奖励资金,如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请奖励。

    第四条 鼓励在本县县域内的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知识产权发展,对以海南省地址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25号)进行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省重点产业相关扶持奖励。

     

     

    第二章 投资扶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条件为:

    (一)适用范围为全县范围内;

    (二)应符合的条件为:

    1. 在本县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有实质性运营;

    2. 财务核算健全,依法依规经营,并有实质性运营;

    3. 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以及总体规划;

    4. 对本县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

    5.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落户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生产经营,5年内不得撤资,5年内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不得迁离本县,如在一年内无法开展生产经营、5年内撤资且搬离本县、更改税务登记地至其他市县的,应全额退还已按本办法享受到的全部奖补所得;

    6. 现代服务业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县级留成部分)150万元以上。其它鼓励类企业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县级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在县域内租赁厂房的企业,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县级留成部分)需在3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用地保障

     

    第六条 对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高效农业等鼓励类产业的投资项目,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精神,对其用地依法依规予以优先保障。

    第七条 园区工业用地,参照《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管理办法(暂行)》(琼中府办〔2017〕51号)执行。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 落户的企业五年内,对于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县级留成部分)给予贡献额50%奖励,连续奖励五年。经省科学技术厅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琼科〔2020〕36号)精神,自纳税的年度起,提高10%的奖励额度(即60%奖励)。

    第九条 重点引进项目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符合我省引进人才规定且落户在本县的,享受引进人才购房等相关政策。

     

    第五章 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为强化产业载体资源的招商指导,对完善和更新载体配套设施、有效整合产权资源、衔接政府产业规划、采用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方式进行招商的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商务楼宇、园区、厂房、仓储等产业载体的产权所有人,具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在不动产权证未发放之前,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产权面积为准),不涉及产权纠纷,产业载体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

    (二)在本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欠税、欠薪、失信等不良记录;

    (三)主动配合县招商事务中心工作,每月10日前提供产业资源空置信息和进驻企业信息。

    第十二条 重点产业载体运营商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具有同一载体内单个或多个业主授权统一经营管理的委托书或合同,不涉及产权纠纷;

    (二)同一载体内经营管理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

    (三)在本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欠税、欠薪、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主动配合县招商事务中心工作,每月10日前提供产业资源空置信息和进驻企业信息。

    第十三条 自有载体用于自身经营使用的,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的支持标准:

    (一)鼓励实施统一经营。对多业主载体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载体,或多业主载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招商运营,由县招商事务中心牵头核实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自行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国内社会组织联合县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符合本县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的,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国内省外及省内县外等三类情况,由行业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活动实际费用的30%,分别予以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重点产业载体招优引强。对重点产业载体所引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的,由税务部门牵头核对无误后,出具相关佐证材料并附税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对重点产业载体运营主体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下一年度开始,重点产业载体纳税总额每同比增长5%,给予重点产业载体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第六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且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纳税;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单位诚信记录良好,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申报、备案及兑现流程: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机构),于次年1月底前,提供年度资金扶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书、缴税凭证、产值证明(县统计局认可)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招商事务中心备案,县招商事务中心组织核查备案材料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时兑现企业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办法与省、县其他同类型优惠支持政策,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一年内开展实质性经营开发,并承诺在本县经营期不少于5年,5年内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不迁离本县,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招商事务中心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3年内不再享受其在本县的任何优惠政策申请。

    第十九条 获得奖励支持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支持):

    (一)以虚假资料申请各项资金扶持;

    (二)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经营开发;

    (三)5年内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迁离本县;

    (四)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县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条 被取消奖励(支持)的单位,其享受的有关政策相应终止。县人民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资金、追偿资金等措施,并列入黑名单。对触犯法律的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获得奖励(支持)的单位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县招商事务中心进行书面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受县纪委监委的监督,县招商事务中心每年度应将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资助、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四条 企业自在本县落户之日起,符合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在2年内对本办法相关配套奖励进行申请,逾期作废。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贡献指不含土地相关的县级留成部分的税收;高新技术企业指经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招商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及落实。同时废止《关于印发<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投资优惠奖励政策>的通知》(琼中府办〔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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