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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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澄迈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 其他
- 类别: 管理办法
- 类型: 科技创新
- 省份: 海南
- 城市: 澄迈县
各镇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现将《澄迈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澄迈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澄迈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澄迈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琼科规〔2021〕3号)及《澄迈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2021年修订)》(澄办发〔2021〕1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名录库。
第三条 澄迈县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培育库的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入库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在澄迈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且从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征信通报失信行为或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名单。
第六条 申请入库程序:
(一)申报。县工信科局每年发布入库申报通知,进行集中受理。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负责协助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二)评估。县工信科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培育库标准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公示。县工信科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四)入库。县工信科局发布入库通知,与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共同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七条 对进入培育库的企业按照《澄迈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2021年修订)》规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培育扶持资金。
第八条 建立联动培育机制,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
第九条 县工信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定期上门走访、重点帮助辅导,并进行日常跟踪分析,促进企业尽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条 鼓励入库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加强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四章 出库及管理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经县工信科局审核确认后退出培育库。
(一)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入库满3年;
(三)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发生变更或企业进行了分立、重组,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相关条件;
(四)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征信通报失信行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名单的;
(六)入库后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已出库企业不再进入培育库。
第十三条 入库企业须按照县工信科局、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的工作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和数据。
第十四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澄迈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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