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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报送2022 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 的通知
- 部门: 科技
- 类别: 政策通知
- 类型: 科技创新
- 省份: 福建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报送2022
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
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做好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现将《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报送2022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区〔2023〕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有关事项是一项常态化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请各主管部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高度重视。
二、2022年所有地方公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均要按国科办区〔2023〕40号文件要求,于2023年5月29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工作。各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所属单位年度报告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
- 请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公办高等院校,其他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所属科研院所,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科研院所的填报工作,并梳理形成本部门、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6月10日前报送到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 联系方式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成果转化处 李卫华 0591-87912603
福建省财政厅 教科文处 苏回水 0591-87097465
2023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
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将2022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报告程序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系统(网址:https://cgzhndbg.istic.ac.cn)进行年度报告填报工作。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使用本单位账号登录系统,并更新年度报告工作主要联系人基本信息。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新增或变更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所属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并组织所属有关单位填报。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新增或变更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本地方全部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并组织本地方有关单位填报。
新增或变更名单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主管部门账号“机构管理”模块进行系统操作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填报本单位年度报告的时间是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5月22日,具体要求见附件。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所组织单位年度报告的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并按照填报系统设定模板梳理形成本部门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于2023年5月29日前完成网上提交,将填报系统生成的本部门本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所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分别报送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财政部科教文司。
- 工作要求
1.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报告进行抽查。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督审查责任,加强信息监管与保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年度报告。所属单位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作为报送内容。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地方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4.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年度报告工作应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填报申请与审核流程,为数据填报提供便利服务。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10-62167431
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346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
电话:010-58884291
附件:1.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填报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要求
2.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模板由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填报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要求
一、报告主体
国家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体包括:
1. 中央级事业单位。教育部、中科院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所属研究开发机构或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
2. 地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
具备管理职能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只填报自身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情况,下属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自行填报;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需要填报;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无需填报。
二、报告方式
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请于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22日登录填报网站开展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网址:https://cgzhndbg.istic.ac.cn。已注册单位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用户名登录系统进行填报,未注册单位经其主管部门提交名单后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邀请码注册填报。
三、报告内容
1. 本单位2022年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
2. 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及类型、来源情况。
3. 本单位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情况。
4. 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 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的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报酬和股权奖励纳税情况等。
6.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及附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等。
四、重要指标说明
1. 科技成果转让是指通过所有权转移等转让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2. 科技成果许可是指以许可使用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3. 技术作价投资是指以技术折算一定价值对外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以专利作价入股、以技术作价投资创设新公司、以技术作价投资参股公司等方式。
4.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合同数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签署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数目。
5. 兼职和离岗创业人员是指经单位审批程序批准,在外兼职或进行离岗创业(且保留人事关系)的人员。
6.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现金收入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现金收入。
7. 更详细的填报指标说明请登录填报系统将光标放置在每个填报框内查看。
五、填报格式
1. 年度报告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 表中本年度没有的数据一律填“0”,文字部分没有的部分填“无”。
附件2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
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2022年)
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科技部 财政部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地 址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路(街道)号
单位性质
单位类型
单位网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姓 名
所在部门、职务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电子邮件
传 真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总体情况
序号
项 目
2021年度
总计
其中:
财政
资助
中央财政
资助
一
以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合同项数(项)
合同金额(万元)
当年到账金额(万元)
二
以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合同项数(项)
合同金额(万元)
当年到账金额(万元)
三
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合同项数(项)
作价金额(万元)
小计
以上一、二、三项小计
合同总项数(项)
合同总金额(万元)
以上一、二项小计
当年到账总金额(万元)
四
产学研合作情况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合同数(项)
—
—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合同金额(万元)
—
—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当年到账总金额(万元)
—
—
合计
以上一、二、三、四项合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项目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项目数(项)
—
—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项目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合同总金额(万元)
—
—
以上一、二、四项合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项目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当年到账总金额(万元)
—
—
五
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情况
立项批复的科技项目数(项)
—
立项批复的科技项目(课题)总金额(万元)
项目(课题)资金当年到账金额(万元)
六
其他相关指标
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转移机构、转化服务平台数量(个)
—
—
自建技术转移机构数量(个)
—
—
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数(人)
—
—
与本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转移机构数量(个)
—
—
在外兼职从事成果转化人员和离岗创业人员数(人)
—
—
创设新公司和参股新公司数(个)
—
—
单位认为其他需报告的指标(可不填)
—
—
注:1.“合同项数”为当年新签订的合同总数目。
2.“合同金额”为当年新签订的合同总金额,往年签订的成果转化合同当年发生到账的不计入。若有以销售提成方式约定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的情况,例如“500万元+专利技术药品年销售额3%”“30万元+每套设备5万元销售提成”等,则“合同金额”仅填写“500万元”、“30万元”即可,无需折算销售提成。
3.“当年到账金额”为当年新签订和往年签订的合同在当年实际到账的总金额。
4.“财政资助”(序号“一”至“三”中)为经费来源中受到过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资助的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后产生的合同数目、合同金额、当年到账金额。如项目获得财政资助额度100万元,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转化时签订的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则“合同金额”应填写“2000”万元,与财政资助额度无关。
5.“中央财政资助”(序号“一”至“三”中)为“财政资助”中受到过中央财政资助的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后产生的合同数目、合同金额、当年到账金额等数据信息。财政资助包括中央财政资助和地方财政资助,“中央财政资助”的合同数目、合同金额、当年到账金额等数据应小于或等于“财政资助”相关数据。如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助额度100万元,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转化时签订的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则“合同金额”应填写“2000”万元,与中央财政资助额度无关。
6. “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情况”中:
-“立项批复的科技项目数”为当年新获立项批复的科技计划项目总数目,“总计”部分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数总和,“中央财政资助”为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数。
-“立项批复的科技项目(课题)总金额”仅填写本单位承担部分涉及金额,其中“总计”部分为项目(课题)金额的总和(包括财政资助金额和自筹金额),“财政资助”为项目(课题)总金额中财政资金资助金额,“中央财政资助”为“财政资助”中获得中央财政资金资助金额。
-“项目(课题)资金当年到账金额”为当年新获批和往年获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在当年实际到账的金额,“总计”部分为财政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到账金额总和,“财政资助”为财政资助的到账金额,“中央财政资助”为中央财政资助的到账金额。
-例如,有国家级项目A,承担单位承担部分的总经费1000万元,包括中央财政经费600万元、地方财政经费300万元、单位自筹及其他渠道资助100万元。有省级项目B,项目金额500万元,包括财政经费300万元、单位自筹及其他渠道资助200万元。则“立项批复的科技计划项目金额”总计1500万元,财政资助1200万元,中央财政资助600万元。
7.“其他相关指标”由单位填报截至当年年底的机构、平台、人员、公司的数量。
8.“单位认为其他需报告指标”由单位自行判断填报,可以填标准制定等相关情况。
9. 表中“—”的地方不用填内容。
(二)科技成果转化清单
表1: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成果
序号
合同
名称
对应成果名称
合同
金额
(万元)
当年
到账
金额
(万元)
转化方式
定价方式
是否评估
转化去向
转化至
单位
名称
(选填)
转化至单位所在地
该成果应用的行业
领域
受财政资助类型
(可多选)
是否为当年新签订合同
1
2
(可加页)
注:1. 本表中需填写如下两方面相关信息:
- 当年新签订的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成果的合同相关信息;
- 往年签订但当年有到账的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成果的合同相关信息。
2.“对应成果名称”为某项已签订合同涉及的科技成果名称,若某项合同含有成果数太多,可列举几项主要成果名称,如:XX等XX项成果。
3.“合同金额”为某项成果转化当年新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若某项成果转化当年签订多份合同,则应列出每份合同相关信息。“合同金额”一项只填写当年新签订的合同金额信息,往年签订的成果转化合同当年发生到账的,“合同金额”一项填“0”。若有以销售提成方式约定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的情况,例如“500万元+专利技术药品年销售额3%”“30万元+每套设备5万元销售提成”等,则“合同金额”仅填写“500万元”、“30万元”即可,无需折算销售提成。
4.“当年到账金额”为某项成果转化当年新签订或往年签订的合同在当年实际到账金额,若某项成果转化当年有多份合同到账,则应列出每份合同当年到账相关信息,请填写具体数字。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当年到账金额只填写实际现金到账金额,如分红、股权退出变现。
5.“转化方式”为某项已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转化方式,如若是单一转化方式,请选“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如若是多种转化方式的组合,请选择“其他”。
6.“是否评估”指采取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以及其他定价方式对科技成果定价时,是否进行过评估。
7.“转化去向”请选择该项合同中对应科技成果的转化去向。“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国有企业”标准参考《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非国有企业均归类为“其他企业”。
8.“转化至单位名称”为选填项,若转化至单位名称较敏感,可不填。
9.“该成果应用的行业领域”标准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中门类分类标准。
10.“受财政资助类型”为某项合同内对应成果在研发及转化过程中受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资助类型。受“中央财政”资助类型可多选,若受五大类科技计划之外的中央财政资助则选“其他”,并填写具体科技计划名称,若未受到中央财政资助,请选“无”;若受到地方财政资助,请填写受“地方财政资助科技计划名称”,或未受到地方财政资助,请填写“无”。
11. 本表当年新签订合同的合同项数与“(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总体情况”中的一、二、三项小计“合同总项数”相同。
12. 本表当年新签订合同的“合同金额”的合计与“(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总体情况”中的一、二、三项小计“合同总金额”相同。
13. 本表当年新签订合同的“受财政资助类型”中财政资助金额、中央财政资助金额分别与“(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总体情况”中的一、二、三项小计对应“财政资助”、“中央财政资助”金额相同。
14. 往年签订但当年有到账的合同:“合同金额”填“0”,“当年到账金额”如实填写。
表2: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
序号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万元)
当年到账金额
(万元)
是否为新签订合同
1
2
注:1. 本表中需填写如下两方面相关信息:
- 当年新签订合同中“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相关信息;
- 往年签订合同中 “当年到账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相关信息。
2. 以上当年新签订项目合同金额合计等于或者小于第二部分(一)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合同金额”。
3. 以上当年到账金额合计等于或者小于第二部分(一)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当年到账总金额”。
4. 往年签订但当年有到账的合同:“合同金额”填“0”,“当年到账金额”如实填写。
三、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情况
序号
项目
2021年
一
现金收入及奖励
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转化当年实现分配的现金总收入(万元)
留归单位(万元)
奖励个人
(万元)
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万元)
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取得的现金收入奖励人次(次)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当年实现分配的现金总收入(万元)
留归单位(万元)
奖励个人
(万元)
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万元)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取得的现金收入奖励人次(次)
二
股权收入及奖励
科技成果作价总金额(万元)
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当年实现分配的股份金额(万元)
留归单位(万元)
奖励个人
(万元)
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万元)
股权奖励人次(次)
三
奖励情况小计
以上一、二项单位获得现金和股权收入总额(万元)
以上一、二项对个人现金、股权奖励总额(万元)
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单位获得现金、股权收入总额(万元)
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对个人现金、股权奖励总额(万元)
注:1. 本表只统计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以及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取得的现金和股份收入中当年实际完成分配的情况,不统计未完成分配的收入。
- 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转化当年实现分配的现金总收入中,“奖励个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以现金方式奖励给个人的部分;“留归单位”为现金净收入中除去奖励个人以外的部分。
-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当年实现分配的现金总收入以“净收入”计算,为合同到账金额扣除劳务费、材料费、差旅费、技术合同签订费等成本。其中,“奖励个人”为给予个人的现金奖励、绩效奖金、项目验收后供个人或其所在团队继续使用的科研经费等;“留归单位”为管理费、单位收益等。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政策和财务制度申报,如事先按照一定比例扣除。
4. 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当年实现分配的股权总收入中,“奖励个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中以股权方式奖励给个人的部分;“留归单位”为股权总收入中除去奖励个人以外的部分。
5.“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为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原则上该指标应不低于“奖励个人”的50%。
6. 第二栏中“股份奖励人次”中如果是一个人代持团队的股份,请按照团队实际人数填报。
7.“单位获得现金和股权收入总额”是现金和股权收入“留归单位”部分的合计;“对个人现金、股权奖励总额”是现金和股权收入“奖励个人”部分的合计。
8.“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单位获得现金、股权收入总额”是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入和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收入“留归单位”部分的合计;“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对个人现金、股权奖励总额”是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入和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收入“奖励个人”部分的合计。
四、成效、问题与建议
1. 取得的成效与经验
(1)单位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总体情况
单位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总体情况(如专利总数量、授权专利数、有效专利数、当年新增专利数、当年新增软件著作权数、当年发表论文数、当年获得科技奖励情况等)。
(2)在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成效和工作经验
包括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批流程、奖励机制、尽职调查程序和考核评价体系等)、项目运作流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建设情况等。
(3)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队伍情况
包括技术转移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单位内部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
2 .成果转化典型案例
介绍2-3个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典型案例。重点填报国家和各级科技计划产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案例、国家及各省市开展赋权改革试点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代表性或特色做法的成果转化案例、发挥了抗击疫情或者复工复产作用的典型案例。
案例内容主要包括成果的特点、前期研发投入(如财力、人力、物力等)、研发周期、转化方式及过程、定价方式(如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定价过程中是否进行过评估等)、转化收益(如合同金额、到账金额等)、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发挥的作用、收益分配情况(包括奖励比例、奖励金额及奖励人次等),转化成果应用领域、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国家战略的贡献,转化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处理方式等。
3. 问题与建议
在开展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障碍,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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